她結婚十九年,名下只有一台代步車和一本存款不到三十萬的帳戶。先生名下有兩間房、一個公司的股份、四張保單。談離婚的時候,先生說:「房子是我婚前就買的,跟你沒關係。」

這句話一半對、一半錯——而那個「一半錯」的部分,往往就是幾百萬的差距。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家事案件裡計算最複雜、也最容易因為算錯或漏算而吃虧的一塊。這篇把整個計算流程、每一類財產的處理方式、基準時點、脫產的三道防線、查財產的方法、舉證責任與時效,一次拆解完,最後附一個完整的計算範例。

一、先弄清楚:分的是「差額的一半」,不是「一半財產」

(一)只有法定財產制才有這個請求權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台灣絕大多數夫妻從來沒去地院辦過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所以適用的就是法定財產制,也就是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那一套。

如果當初有辦過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登記,規則就完全不同,第一步要先去確認。

(二)核心條文與公式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拆成算式就是三步:

  1. 各自算出剩餘財產 = 現存的婚後財產 -(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2. 算差額 = 剩餘較多的一方 - 剩餘較少的一方
  3. 請求金額 = 差額 ÷ 2

(三)為什麼不是「分一半財產」

假設先生的剩餘財產是 1,000 萬、太太是 200 萬。差額是 800 萬,太太可以請求的是 400 萬——不是先生財產的一半 500 萬,也不是兩人加總的一半 600 萬。

這個差別在金額大的案件上非常可觀,而且它也解釋了另一件事:如果剩餘較少的一方自己也有相當財產,能請求的金額會被自己的數字拉下來。所以算之前,兩邊的清單都要做。

⚠️ 剩餘財產如果算出來是負數(債務大於婚後財產),以零計算,不會變成「對方要幫我還債」。

二、哪些算婚後財產?三個最常算錯的地方

(一)分界線與兩個推定

民法第 1017 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一條有三個實務上極重要的效果:

  • 舉不出證明的,推定為婚後財產。 這是整篇文章最該記住的一句話。主張「這是我婚前的」的那一方,如果拿不出取得時間的證明,這筆就會被算進婚後財產裡。時間拖得越久、帳戶換過越多次,越難證明。
  • 婚前財產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買的房子出租,婚後收的租金是婚後財產;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配發的現金股利是婚後財產。
  • 孳息才算,自然增值不算。 這是下一段要展開的重點。

(二)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漲價的部分要不要分?

原則上不用。 房子本身是婚前財產,房價上漲屬於標的物本身的自然增值,不是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所說的「孳息」,所以不列入婚後財產。婚前買的股票在婚後漲價,道理相同。

但有三個例外要小心,而且這三個往往才是真正的爭點:

  1. 租金、股利這類孳息要列入。 婚前的房子在婚後收的租金、婚前的股票在婚後領的現金股利,都是婚後財產。
  2. 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房貸的部分要回算。 這是下一節的重點。
  3. 有婚後投入的改良、增建,其貢獻可能被主張。 用婚後收入大規模翻修或增建,實務上會有爭執空間。

(三)婚前財產的「變形物」還是婚前財產——前提是追蹤得出來

賣掉婚前持有的股票,拿這筆錢再買進另一檔股票,新的持股仍屬婚前財產的變形,不列入分配。實務上有判決明確肯認這個處理方式(臺中高分院 112 年度家上易字第 29 號),賣掉婚前的房子換另一間也是同樣的道理。

但這件事完全依賴資金流向的追蹤能力。 如果賣屋款進了一個薪轉、家用、投資全部混在一起的帳戶,過了兩年再拿出來買房,要證明「這筆就是當年那筆」幾乎不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混同的舉證責任,實務上認為主張「他方婚前財產已與婚後財產混同致無法分辨」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臺中地院 107 年度重家財訴字第 18 號)。這對想保住婚前財產的一方是有利的,但前提仍然是自己這邊的帳目要交代得出來。

(四)繼承、贈與、慰撫金:不列入,但孳息要列入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明文把兩類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

  • 父母過世繼承到的房子、現金 → 不列入
  • 父母生前贈與的頭期款、婚後長輩給的錢 → 屬「其他無償取得」,不列入
  • 車禍或侵權案件拿到的精神慰撫金 → 不列入
  • 但這些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租金、利息、股利)仍然列入

⚠️ 排除的前提是證明得出來。 父母匯給您的頭期款,如果當年是現金交付、沒有匯款紀錄,在訴訟上就很難主張。婚後收到的家族資金,當下留一張匯款單,日後價值可能是幾百萬。 至於贈與本身衍生的爭議,另見〈婚後贈與的陷阱:律師解析夫妻間贈與與撤銷〉。

三、債務怎麼扣?各類財產怎麼估價?

(一)只扣「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

婚前就欠的卡債、學貸,不能拿來扣婚後財產。婚後買車的貸款、婚後借的信貸、婚後購屋的房貸,可以扣。

房貸要特別注意計算方式:列入分配的是不動產的市價,扣除的是基準日的貸款餘額。婚後買的房子市價 1,500 萬、貸款還剩 700 萬,淨額是 800 萬。

(二)跨期清償的補償規則

這是漏算率最高的一條。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翻成白話,是兩個方向的回算:

  • 用婚後薪水繳婚前就有的房貸 → 繳掉的那些錢,要加回「現存的婚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的房子雖然不列入分配,但婚後這十幾年繳進去的本金,是要算的。這一項在長婚齡的案件裡,金額常常上百萬。
  • 用婚前存款替婚後的債務買單 → 那筆債務要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另外,依民法第 1023 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替配偶還過的錢,是可以單獨請求的債權,不要混進剩餘財產裡一起算糊掉。

(三)各類財產怎麼抓數字

財產類型實務上怎麼估要注意的地方
不動產基準日的市價,通常送鑑價;爭議不大時用實價登錄行情公告現值遠低於市價,不要用它當基礎
存款基準日的存款餘額基準日前的異常大額提領要查,可能觸發追加計算
上市櫃股票、基金基準日收盤價 × 股數基準日在休市日時取前一營業日
未上市公司股權淨值法或鑑價爭議最大、最花錢的一類,要先評估鑑價成本
保險基準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投資型保單若回覆「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請法院改函詢「基準日解約可領回之金額」(士林地院 107 年度家財訴字第 12 號)
汽車折舊後殘值或中古車行情金額不大,通常不值得爭
退休金已領取的部分列入;尚未領取的請求權爭議較大軍公教退休金的處理要個案判斷
借給別人的錢債權金額,但要評估收得回來的可能對方是人頭或已無資力的,實質價值可能是零

四、基準時點:哪一天的數字才算數

這一天決定了所有數字,而且它不是「離婚那天」這麼直覺。

民法第 1030 條之 4 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對應到實際情形:

情形基準時點
協議離婚戶政登記離婚之日
判決離婚起訴之日(不是判決確定日)
調解離婚調解成立之日
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之日
改用分別財產制改用之日
被追加計算的處分財產處分時的價值

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這一點特別重要:訴訟打兩、三年,期間股價漲了一倍、房價跌了兩成,都不影響,算的是起訴那天的數字。反過來說,這也讓「什麼時候遞狀」變成一個有策略意義的決定。

協議離婚則相反——在戶政登記完成之前,對方的財產都還在變動中,這是為什麼倉促簽字、隔週才去登記,中間發生的事會直接影響金額。

五、對方脫產怎麼辦?三道防線

脫產是這類案件的常態,不是例外。法律其實給了三個不同時點的工具,只是很多人只知道最後一個。

(一)事前: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把時點鎖住

還沒離婚、但已經看到對方在搬錢,可以依民法第 1010 條第 1 項第 5 款,以「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為由,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一招的價值在於:改用之日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等於把基準時點提前釘住在對方還沒搬完之前。 它比離婚訴訟快,也不需要先決定要不要離婚。知道的人不多,但在對方明顯異動財產的階段,這通常是最有效的一步。

(二)行為時:撤銷權,但只有六個月

依民法第 1020 條之 1,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有償行為則要在行為時明知有損於他方請求權,且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實務上最典型的就是把房子過戶給自己的兄弟姊妹或父母。

⚠️ 依民法第 1020 條之 2,這個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即消滅。這是除斥期間,不會中斷、不會延長。發現對方過戶了,六個月的鐘就在走。

(三)事後:五年內處分的追加計算

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這是最多人聽過的一條。三個操作重點:

  1. 要件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正常的生活支出、投資虧損、真實的清償債務,不算。要證明的是處分的目的,通常靠時序(是不是在談離婚前後才開始)、對象(是不是自己的親屬)、對價(有沒有收錢、價格合不合理)。
  2. 價值以處分時為準(第 1030 條之 4 第 2 項)。
  3. 追不到本人,還可以追第三人。 依同條第 2 項,義務人不足清償應得分配額時,權利人得就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這條的前提是查得到那筆處分。 五年內的不動產移轉可以從地政謄本的異動索引看出來,資金的移動則要靠帳戶往來明細。至於用「假買賣真借貸」包裝的移轉,處理方式又不一樣,另見〈假買賣真借貸?律師解析讓與擔保與不動產返還〉。

(四)訴訟中:假扣押與暫時處分

已經進入程序的,可以聲請假扣押保全金錢債權;家事非訟事件另有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的暫時處分,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這一步要在對方還有財產可保全的時候做,等到查封時才發現已經是空殼,程序上贏了也沒有意義。

六、查不到對方的財產怎麼辦?舉證責任又在誰身上?

(一)四個查財產的管道

  1. 民法第 1022 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這是請求對方提出財產清單的直接依據,訴訟前就可以先以書面要求。
  2. 國稅局的財產所得歸戶清單。 本人可以自己申請;配偶的部分通常要透過法院函查,不是自己跑一趟國稅局就拿得到。
  3. 法院函查。 起訴或聲請後,可以聲請法院向金融機構、地政事務所、監理站、保險公司、集保結算所函查。函查要一家一家指名,所以事前的線索蒐集決定了查得到多少——對方常用哪幾家銀行、保單是哪幾家公司,這些日常觀察在這個階段變得很值錢。
  4. 地政謄本的異動索引。 這是查五年內不動產處分最直接的工具,任何人都可以申請。

(二)對方就是不交,法院可以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當事人對於「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等各款文書負有提出義務;而依同法第 345 條第 1 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另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

實務上的意義是:對方拒不提出,不會讓事情停在那裡,而是可能讓您主張的數字被採為真實。 所以即使手上只有片段線索,把主張的金額具體化、有依據地提出來,仍然有價值。

(三)舉證責任實際上怎麼分配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的原則是: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套到剩餘財產分配上,配合民法第 1017 條的推定,實際運作的順序是:

主張的內容誰要舉證
對方名下有某筆財產存在請求的一方(但可靠法院函查補強)
這筆是我的婚前財產主張的一方——舉不出來就推定為婚後財產
這筆是繼承或受贈取得主張的一方
這是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主張扣除的一方
對方婚前財產已與婚後財產混同無法分辨主張混同的一方
對方五年內的處分是為了減少分配請求追加計算的一方

看得出來,「主張例外的人要舉證」是貫穿全局的規則,而第 1017 條的推定讓沉默的一方居於不利。這也是為什麼財力較強的一方,反而更需要把婚前財產的證明整理清楚。

七、一定要平均分嗎?顯失公平時的調整與免除

平均分配是原則,不是鐵律。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同條第 3 項並明定,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下列因素:

  •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
  • 子女照顧養育
  • 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 雙方之經濟能力

(一)家庭主婦分得到嗎?分得到,而且法條站在這一邊

第 3 項把「家事勞動」和「子女照顧養育」放在第一、二順位,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沒有收入不代表沒有協力,照顧家庭本身就是法條明文肯認的貢獻。

要做的是把它具體化:婚姻期間誰接送小孩、誰照顧長輩、誰因此中斷職涯、對方因為沒有後顧之憂而得以專注工作到什麼程度。這些不是感性的陳述,而是第 3 項要求法院衡酌的法定因素,寫進書狀是有依據的。

(二)什麼情況會被調整或免除

實務上會被認定平均分配有失公平的,典型是:婚姻長期僅具形式、雙方各自管理使用財產、財產的增加與他方的協力無關。有判決在這種情況下直接免除分配額(新北地院 100 年度家訴字第 301 號)。

長期分居、一方對家庭完全不聞不問、惡意遺棄的情形,也是常見的主張理由。但這些都要靠事證,不是講一句「他都沒在顧家」就成立。

八、時效:兩個期間,任何一個到了都會消滅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5 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兩個期間是並行的,哪一個先到就先消滅:

  • 二年:從您知道有差額那天起算。多數情況會被認為在離婚當下就已知悉。
  • 五年:從離婚(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那天起算,絕對上限。

對第三人的追加請求也有一組相同的期間: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3 項,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

另外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意思是:請求權人在起訴前就過世的,繼承人原則上接不下這個權利,這在高齡或重病的案件裡是必須提早處理的問題。

⚠️ 最常見的遺憾是「先辦離婚,財產的事之後再說」。離婚登記一辦完,時鐘就開始走,而且離婚後對方的配合度通常只會更低。能在離婚成立前一併談完,就不要留到之後。

九、一個完整的計算範例

假設王先生與林女士民國 100 年結婚,114 年 3 月 10 日協議離婚並完成戶政登記。基準日就是 114 年 3 月 10 日。

王先生的部分

項目金額處理
婚前購入的公寓(基準日市價 1,200萬)—不列入(婚前財產,自然增值不算)
婚後以薪資清償上開公寓之貸款本金+180萬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2 第 1 項回加入婚後財產
婚後購入的套房(市價 900萬,貸款餘額 520萬)+380萬市價減貸款餘額
上市股票(基準日收盤價計)+260萬列入
存款+90萬列入
保單價值準備金+110萬列入
父親過世繼承之土地—不列入(繼承取得)
婚後信用貸款餘額-60萬扣除
離婚前 1 年將現金 200萬贈與胞弟+200萬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3 第 1 項追加計算,以處分時價值為準
王先生剩餘財產1,160萬

林女士的部分

項目金額處理
存款+40萬列入
婚後購入之汽車(殘值)+25萬列入
保單價值準備金+35萬列入
母親贈與之現金(有匯款紀錄)—不列入(無償取得)
婚後就學貸款餘額-20萬扣除
林女士剩餘財產80萬

計算

  • 差額 = 1,160 萬 - 80 萬 = 1,080 萬
  • 林女士得請求 = 1,080 萬 ÷ 2 = 540 萬

請注意這個範例裡兩個最容易被漏掉的數字:婚後清償婚前房貸的 180 萬,以及追加計算的 200 萬。少算這兩筆,差額會變成 700 萬,請求金額掉到 350 萬——一來一往差了 190 萬,而它們都不在任何一張財產清單上,要自己去挖。

*以上為說明用的簡化範例,實際案件的估價基礎、債務認定與追加計算要件都需要個案判斷。*

十、離婚前應該先做的五件事

  1. 先確認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制。 到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查有沒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這是所有計算的前提。
  2. 在關係還沒破裂前就把自己的婚前財產證明整理好。 婚前的存摺、不動產權狀與登記謄本、股票庫存、父母匯款的紀錄。這些東西在撕破臉之後不會變得比較好找。
  3. 把對方的財產線索寫下來。 常用哪幾家銀行、保單在哪幾家公司、有沒有未上市公司股份、有沒有借錢給別人。這張清單決定了日後法院函查的命中率。
  4. 留意異常的財產變動。 大額提領、突然過戶、無故解約保單。看到了就記下日期——撤銷權只有六個月,追加計算只回溯五年。
  5. 在談離婚條件時就一併處理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的當下是談判籌碼最多的時候,離婚登記完成後,時效在跑、對方的配合度在降。至於離婚本身有哪幾條路、各自的程序與成本,可以參考〈離婚有哪幾種方式?律師解析協議、調解與裁判離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部分,另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怎麼算?律師解析計算方式與請求〉。

結語

剩餘財產分配這件事,勝負很少決定在法庭上的辯論,而是決定在兩張清單做得多完整:自己的婚前財產能不能證明,對方的婚後財產查不查得出來。法條把推定放在「算進去」那一邊,把舉證責任放在主張例外的人身上——這個結構對準備充分的一方非常有利,對臨時才開始找資料的一方非常不利。

君綸法律事務所長期承辦離婚與夫妻財產爭議,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脫產的撤銷與追加計算,以及財產調查的聲請。我們的作法是在起訴前先把兩邊的清單與基準時點算出來,讓當事人知道實際能請求的區間與必須負擔的鑑價成本,再決定要協商還是走訴訟。

如果您正在考慮離婚,或已經發現對方在異動財產,把手上有的權狀、存摺、保單與匯款紀錄整理出來,通常一次評估就能看出金額的量級與現在最該優先處理的事。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聯繫,由律師親自評估。

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文中情境與數字係綜合改編之範例,不影射特定個案;財產範圍、估價基礎與顯失公平之調整均高度依賴個案事證,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