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陳幸妤公開談及婚後財務安排,在網路上引發大量討論。依她本人的公開說法與媒體報導,婚姻期間她將一間市價約 6000 萬元的診所店面,以夫妻贈與的方式移轉登記給當時的配偶趙建銘,房貸卻仍留在自己名下、由自己負擔;離婚後她才知道,那間房地產已經不能列入夫妻財產分配。她說的是:「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

以上事實均引自當事人本人之公開陳述與公開報導。本所未參與該案件,以下不評論個案是非,也不對任何一方的主張表示意見,只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架構做一般性說明。

這件事之所以引起這麼多共鳴,是因為夫妻之間互相贈與房產,在台灣其實非常普遍——為了節稅、為了規避限貸、為了讓對方有安全感。而多數人在過戶的當下,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放棄了什麼。以下不談個案是非,只談法律架構:這樣的贈與,離婚時到底拿不拿得回來。文末也有諮詢管道可以參考。

一、把房子過戶給配偶,離婚時可以分回一半嗎?

(一)關鍵在民法 1030-1 的「無償取得」四個字

很多人以為,反正是夫妻,房子登記在誰名下都一樣,離婚時再一起算就好。這個想法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請特別注意但書第一款。贈與就是典型的「無償取得」,所以受贈的那一方拿到的房子,不會被計入他的婚後財產去計算差額。

這造成一個很多人意想不到的結果:贈與之後,送出去的一方財產變少了,收下的一方卻不必把這筆計入分配。原本想「肥水不落外人田」,實際上是把一筆資產從分配的天平上直接移除。

(二)為什麼會變成「房子沒了、貸款還在自己名下」

這是第二個、也是最痛的陷阱。所有權移轉,不等於債務跟著移轉。

過戶到地政事務所辦一辦就完成了,但房貸是您與銀行之間的契約。要更換借款人,必須經過銀行同意——銀行會重新審查新債務人的信用、收入與還款能力,不是您們夫妻說換就換。實務上很常見的結果就是:房子登記在對方名下,貸款債務人欄位卻始終沒有變更。

於是離婚後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房子是對方的,分配時不算入,但每個月的房貸還是從您的帳戶扣

〈延伸閱讀:借兩百萬卻被過戶房子?假買賣真借貸怎麼把房子要回來

二、贈與之後想反悔,法律上還有機會撤銷嗎?

(一)民法 1020-1:期間非常短的一道救濟

如果對方是在婚姻關係中,刻意用無償的方式把財產移走、掏空可以分配的財產,法律確實留了一條路。

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白話說,就是不讓一方在離婚前把財產「送光光」來規避分配。

但這條路有兩個嚴格的限制。第一是要件:必須是「有害及」對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且屬於「相當」範圍以外的無償行為,實務認定並不寬鬆。第二是期間,而且短得驚人:

民法第 1020 條之 2 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請注意後半段——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就消滅。也就是說,如果那筆贈與是三年前辦的,即使您今天才發現對方另有安排,這條救濟通常也已經來不及了。

(二)民法 416:贈與人撤銷權的門檻更高

另一條可能的路是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依民法第 416 條,受贈人若對贈與人或其一定範圍的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同條並規定,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實務上這一條的門檻相當高。單純的感情變質、外遇、離婚,通常不會直接落入這幾款要件。很多人以為「他對不起我,房子當然要還我」,但在法律上,道德上的辜負與法定撤銷事由是兩回事。

三、真的要贈與,契約該怎麼寫才不會後悔?

如果評估之後仍然決定贈與(節稅、家庭規劃都可能是正當理由),下面三件事請務必在過戶之前處理好,事後幾乎補不回來。

  1. 把貸款和房子綁在一起移轉。事先與銀行確認能否辦理債務承擔;若銀行不同意更換債務人,就要重新評估這筆贈與到底該不該做。單純過戶所有權而債務留著,是最危險的組合。
  2. 考慮採用「附負擔贈與」。贈與可以附加負擔,約定受贈人須履行一定義務,例如負擔該屋貸款、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等。依民法第 412 條,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這是把口頭承諾變成可執行條款的做法。
  3. 把條件寫進契約,不要只寫在心裡。可以在贈與契約中明定特定事由發生時贈與失其效力、受贈人應返還等條款。多一份書面、多一道程序,換來的是日後真正能主張的權利。

另外補充一個常被忽略的稅務細節: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夫妻間贈與本身通常沒有贈與稅問題;而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由一方給付另一方財產,原則上也不屬於贈與。但若是離婚之後才額外送錢、送房,又沒有寫進離婚協議書、也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的約定,就可能被認定為贈與而課稅。實際稅務處理請以國稅局個案認定為準。

四、律師結語

夫妻間的財產安排,表面上是「要不要過戶」這麼單純的決定,實際上牽動剩餘財產分配、債務歸屬、稅務與日後訴訟的舉證。同樣一筆贈與,寫成單純贈與、附負擔贈與或附條件贈與,三年後的結果可能天差地遠;而許多當事人來找律師時,往往已經過了撤銷權的期間。

我們事務所長期處理離婚與夫妻財產分配案件,從婚前婚後財產的盤點、贈與契約條款的設計,到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的舉證都有實際承辦經驗。在贈與這件事上,我們的做法是先幫當事人算清楚「送出去之後,分配的天平會變成什麼樣子」,再決定要不要送、怎麼送。

如果您正在考慮把不動產贈與配偶,或已經贈與而現在婚姻出現變化,請盡快確認相關權利有沒有期間限制。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與我們聯繫,讓我們協助您評估。

本文所引述之個案事實,均來自當事人本人之公開陳述與媒體公開報導,本所未參與該案件,與該案雙方均無委任關係,亦未取得任何一方之非公開資訊。本文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架構提出一般性說明,不對特定個案之事實真偽或任何一方之主張表示意見,亦不構成對任何人之指摘。具體案件之認定請以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