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事務所的那通電話

美華經營小吃攤,去年丈夫住院急需用錢,銀行貸款來不及,朋友介紹了一個「民間金主」。對方很爽快,說兩百萬三天內到帳,只要拿房子當擔保就好。

她簽了一疊文件。當時她以為是設定抵押權,直到兩個月後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她名下的公寓,所有權人已經變成對方的名字。

她打電話去問,對方只說了一句:「妳簽的是買賣契約,不是借據。」

法律上這叫「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雙方通謀而為虛偽的意思表示,該行為無效。白話說,如果雙方心裡都知道這不是真正的買賣,只是用買賣的形式來擔保借款,那這份買賣契約從頭到尾就是無效的。

而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更關鍵——虛偽表示背後隱藏的真實法律行為,也就是那筆借貸關係,仍然有效。換句話說,法院可以同時做兩件事:判買賣無效、判借貸成立。你欠的錢還是要還,但房子必須還給你。

三步把房子拿回來

第一步,聲請假處分。一旦發現房子被過戶,最怕的是對方再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護,到時候房子真的要不回來。假處分可以凍結不動產,禁止任何移轉。

第二步,蒐集借貸證據。匯款紀錄、利息支付紀錄、雙方的對話截圖——任何能證明「我們之間是借錢不是買房」的證據都至關重要。如果對方曾提過利率、還款期限,那更直接證明了借貸的真意。

第三步,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法院認定買賣無效後,會判命地政機關將所有權回復登記到原屋主名下。

美華的結局

我們調出她的匯款紀錄,證明她按月支付的金額與借款利息完全吻合,而非任何形式的租金或分期付款。對方在通訊軟體裡多次提到「利息」、「還款」,從未使用「房價」、「尾款」等買賣用語。法院認定雙方的真意是借貸而非買賣,判命塗銷過戶登記,房子回到美華名下。

如果你正面對類似處境,記住一件事:時間是最大的敵人。房子每多一天在別人名下,被轉賣的風險就多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