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兩個字說起來簡單,但走哪一條路,結果差很多。台灣的離婚主要有三種方式,這篇幫你分清楚該走哪一條。

一、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主要有三種:兩人談得攏的「協議離婚」、透過法院調解成立的「調解離婚」,以及一方訴請、由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

二、協議離婚要注意什麼?少一個要件就無效

(一)三個缺一不可的要件

協議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三者缺一,離婚不生效力(民法第 1050 條)。

(二)證人不是「簽名就好」

證人必須確實知道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親見親聞),不能只是掛名簽字,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三)附帶事項一次談清楚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面、扶養費,以及財產(含剩餘財產分配)等,最好在協議時一併寫清楚,避免日後再爭。

三、對方不肯離,只能上法院嗎?

(一)離婚訴訟前,通常要先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原則上採「調解前置」,先由法院調解;調解成立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調解不成,才進入裁判離婚

此時必須具備民法第 1052 條所列的法定離婚事由(例如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第 2 項「其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並由主張的一方負舉證責任。

四、走上法院,通常要多久、要準備什麼?

訴訟時間依案件繁簡與爭點多寡而異,短則數月、複雜者可能超過一年。要準備的是「事由的證據」(如對話、紀錄、證人)與財產、子女相關資料;而且監護、扶養、財產分配常可在同一程序一併處理,減少來回奔波。

結語:選對方式,少走冤枉路

能好好談,協議或調解通常最省時省力;真的談不攏,裁判離婚就是保障權益的最後一條路。怎麼走最有利,取決於你的具體情況。君綸法律事務所陳盈君律師專辦家事案件、全程親辦,歡迎預約諮詢,幫你選對路、談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