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跟我,但對方一毛都不出」——這是很多單親爸媽的日常。扶養費不是「有給就好」的人情,而是法律上的義務。這篇把誰該付、付多少、不付怎麼辦講清楚。
一、孩子的扶養費,該由誰付、付到幾歲?
(一)父母雙方都有義務,跟監護權歸誰無關
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是父母雙方的義務;就算孩子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監護),另一方仍要負擔扶養費,這個義務不因離婚或沒有監護權而免除(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第 1116-2 條)。誰爭取到監護權,不代表對方就不用付錢。
(二)付到孩子成年(滿 18 歲)為原則
原則上付到子女成年,也就是現行民法的滿 18 歲。若成年後仍在就學或因身心狀況不能維持生活,是否續付,會另依個案情形認定(民法第 1117 條)。
二、扶養費一個月抓多少才合理?
(一)看「孩子的需要」與「父母的能力」
法律沒有固定金額,而是按子女的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與身分決定(民法第 1119 條)。
(二)實務常見的參考基準
法院常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中,各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孩子每月所需的基準,再由父母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
(三)舉個例子
假設所在縣市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約 2 萬元,父母約定或法院認定一人負擔一半,未同住的一方每月大約負擔 1 萬元。(這是簡化說明,實際會依收入比例、孩子特殊需求而不同。)
三、對方不付扶養費,怎麼辦?
(一)先取得「執行名義」
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請求給付扶養費,取得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裁判,這些就是日後強制執行的依據。
(二)一期不付,可能全部到期
法院命分期給付時,常會加註「一期遲誤未付,其後各期視為亦到期」,讓你不必每個月追著跑(家事事件法第 107 條參照)。
(三)可強制執行對方的薪資、財產
有了執行名義,對方仍不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薪資、存款等。
四、可以把「過去」沒付的扶養費要回來嗎?
如果一直都是你一個人在付,等於替對方墊付了他應分擔的部分,這部分通常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實務多以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處理)。另外,將來的扶養費也可以一次向法院聲請酌定,不必等每個月到期再爭。
五、扶養費和其他離婚事項,最好一起處理
扶養費常常和監護權、會面交往、甚至剩餘財產分配綁在一起談。分開處理容易顧此失彼,一次在同一程序談定,對你和孩子都比較有保障。
結語:扶養費是孩子的權利,不是大人的籌碼
孩子的扶養費,本質上是孩子的權利。與其自己硬撐或反覆爭吵,不如及早把金額、給付方式與執行條款一次談清楚、寫進有執行力的文件裡。君綸法律事務所陳盈君律師專辦家事案件、全程親辦,需要協助酌定或追討扶養費,歡迎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