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與人頭帳戶刑事案件
同樣一筆匯款,檢察官看到的是犯罪所得;你要說明的,是你當時知道什麼。
詐欺類案件近年在偵查實務上佔比極高,而其中相當比例的被告,並不是詐欺集團的核心成員,而是提供帳戶、代為收付、居間介紹,或在工作過程中經手了某一段流程的人。這類案件的客觀事實往往沒有太大爭執——錢確實進出過這個帳戶。真正需要辯護的,是當事人在那個當下究竟知道什麼、應不應該起疑。
主觀犯意無法直接證明,只能從客觀事實推論:交付帳戶的緣由、有無對價、對價是否合理、雙方的關係、事後的反應。這些事實散落在對話紀錄、求職紀錄、金流明細與時間順序裡,需要在偵查早期就整理出來,而不是等到起訴之後。
君綸法律事務所由陳盈君律師親自評估案件,從警詢、地檢偵查到審判階段,依證據強弱決定爭執犯罪成立、爭執參與程度,或處理和解與量刑。
詐欺類案件,常見哪些型態?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的構成要件與常見爭點。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際網路或廣播電視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等加重事由。
提供帳戶、門號、金融卡或協助收付款項,是否成立幫助犯的判斷。
帳戶被列警示後的處理、解除流程,以及刑事責任的評估。
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
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一般洗錢與特殊洗錢罪的區別與辯護方向。
幣商被控洗錢的辯護重點 →
被指為詐欺集團外圍成員時,參與程度與分工認定的爭點。
警詢、地檢訊問的陪同、供述策略與筆錄內容的把關。
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求償與賠償、和解時機與量刑的關係。
刑事附民求償與 2 年時效 →
檢察官要證明的不是金流,是你知情
詐欺與幫助詐欺的差別,常常只在一線之間;而那一線,幾乎都落在主觀認知上。以下八個爭點,是這類案件裡最常決定結果的地方。
主觀犯意的認定
詐欺與幫助詐欺的核心不是「有沒有發生」,而是當事人「知不知道」。認知程度如何從客觀事實推論,是整個案件的重心。
帳戶交付的原因
應徵工作、借貸擔保、代收款項、感情因素——交付帳戶的緣由不同,評價也可能不同,但都需要有紀錄可以支撐。
對價是否合理
有無報酬、報酬與勞務是否相當,往往是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應該起疑」的重要間接事實。
交易與商業常規
在商業往來或代收代付的案件中,該行業的實際運作方式是否符合常規,會影響對異常性的評價。
被害人陳述的可信度
被害人的指述是否具體、前後是否一致、有無其他證據補強,都可以逐項檢視。
通訊紀錄的解讀
同一段 LINE 對話,檢方與辯方的解讀常常完全不同。完整的上下文與時序往往才是關鍵。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界線
參與程度、有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決定的是刑度級距,而不只是罪名。
自白、和解與量刑
認罪與否、和解時機、緩刑的可能性,需要在證據評估完成後再決定,不宜太早表態。
從警詢到起訴,每一步都會留下紀錄
詐欺類案件的起點通常是被害人報案,接著是警方通知到場製作筆錄。這份筆錄會隨案件移送地檢署,成為檢察官評價當事人的第一份材料,也會在日後審理時被反覆引用。
地檢署階段可能再次訊問、進行對質,或函詢金融機構調取帳戶往來明細。此時案件的樣貌大致成形:哪些事實檢方認為已經確定、哪些還在推論,多半可以從訊問的方向判斷出來。
進入審判後,爭點會收斂到少數幾個關鍵事實上。是否聲請調查證據、是否傳喚證人、是否處理和解,都需要在證據全貌清楚之後再決定,而不是憑第一印象。
收到通知之後,接下來怎麼辦?
確認自己的身分
先從通知書或傳票確認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還是告訴人。身分不同,應對方式完全不同。
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資料
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求職或借貸過程的證據,越早保存越完整,事後常常已經刪除或失效。
建立完整時序
把時間、人物、金流、對話整理成一條時間軸,找出哪些事實能證明、哪些只能說明。
偵查階段的供述策略
第一次筆錄的內容會跟著案件走到最後。陳述範圍與順序,需要在到場前先想清楚。
審判階段的攻防與量刑
爭執犯罪成立、爭執參與程度,或在證據明確時處理和解與量刑,是三條不同的路。
不確定通知書上的身分代表什麼,或該不該自己先去說明?
預約律師評估詐欺案件,由主持律師親自掌握
民國 98 年執業
以刑事辯護與金融犯罪為主要執業領域
詐欺類案件的當事人,很多人在委任律師之前已經做過一次筆錄。那份筆錄能不能補救、要不要補救,本身就是需要判斷的問題。
君綸法律事務所採取案件篩選制度,由陳盈君律師親自評估案件、確認核心爭點並掌握策略。案件分析回到事實與證據本身:先確認檢方手上有什麼、能推論到哪裡,再決定爭執的位置。企業法務主管的資歷,在需要整理金流、合約與作業流程的案件中尤其能派上用場。
- 嚴選案件、全程親辦
- 偵查階段即介入,不等到起訴才接手
- 金融犯罪與虛擬貨幣案件經驗,熟悉金流與鏈上證據
- 企業法務主管資歷,擅長整理交易紀錄與作業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