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做 USDT 幣商兩年多,靠的是大型交易所上公開刊登的「優質幣商」賣場廣告招攬客人,賺的是每顆幾毛錢的微薄價差。某天,一位透過廣告加他 LINE 的買家,約在連鎖咖啡店當面用現金跟他買了幾次幣。幾個月後,警察找上門——那位買家報案說自己被「投資老師」詐騙,而他,被檢察官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一般洗錢」、「參與犯罪組織」三條罪名一次起訴。
這個案件真正的爭點,不是「他有沒有賣幣」,而是:一個合法的個人幣商,會不會只因為買家在別處被詐騙,就被當成詐騙集團的車手? 最後,法院判他——三罪全部無罪。
※ 本文為保護當事人,已將真實承辦案件去識別化改編:當事人姓名、時間、地點、金額、交易所名稱等均經調整或隱去,僅保留法律爭點供讀者參考,請勿與特定個案對號入座。
一、個人幣商在台灣合法嗎?賣 USDT 會被當成詐騙集團車手?
這是幾乎每一位被約談的幣商,第一個問律師的問題。答案是:個人幣商本身合法,但「合法的身分」不會自動讓你免責,關鍵在交易的具體情狀。
(一)「個人幣商」是什麼?跟交易所差在哪?
個人幣商,指的是不透過大型交易所撮合,而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的虛擬貨幣交易(業界稱為 OTC 場外交易或 P2P 點對點交易)。常見方式就是約面交、收現金,再把 USDT(泰達幣)轉進對方的電子錢包。
相較於交易所,個人幣商的優勢在於:
- 即時性高:不必等交易所審核,談好價格馬上交易。
- 付款方式彈性:可現金面交、轉帳,門檻較低。
- 價格可議:雙方能協商單價,幣商賺的是買賣價差。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承認:個人幣商「就像網路購物中的大型平台與個人賣家」,兩者都有市場需求,個人幣商的存在合法,只是相對承擔較高的交易與洗錢風險。
(二)法院怎麼看個人幣商的合法性?洗錢防制法修法前後
很多人以為「沒登記就是違法」,這要分時間點看。
洗錢防制法第 6 條(113 年 7 月 31 日修正、同年 11 月 30 日施行)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
白話翻譯:在 2024 年 11 月 30 日之後,個人幣商必須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營業;但反過來看,法律是「要登記」而不是「禁止」——代表立法者承認個人幣商可以存在。而在修法之前,個人幣商根本還沒被納入登記列管,自然更不能說「當時當幣商就是犯罪」。
本案交易發生在修法之前,因此法院認定:當事人自稱個人幣商,於法並無不合。
二、被詐騙集團「利用」也算共犯嗎?關鍵在「主觀犯意」
這是整個案件的核心。檢察官的劇本是:買家被「投資老師」誘騙投資假平台,老師再叫買家去找這位幣商買幣、轉進假平台,所以幣商是詐騙集團的「車手」。
(一)檢察官要證明的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犯詐欺罪而有「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情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翻譯:要把幣商論為共同正犯,檢察官必須證明他與詐騙集團之間有「犯意聯絡」(彼此知道、講好一起騙)與「行為分擔」(各自負責一塊)。單純賣幣賺價差,不等於參與詐騙。
(二)查無聯繫、不認識詐騙集團,法院如何認定?
本案最有力的辯護,是把焦點拉回「證據裡到底有沒有他與詐騙集團的連結」:
- 手機查無任何聯繫:扣押的手機裡,通訊錄、對話紀錄都沒有任何與詐騙集團的往來。
- 全程本名、留身分證字號:他在每一次交易都簽署買賣合約、購幣切結書,親筆寫上真實姓名與身分證字號——這與假冒幣商往往隱匿身分的手法完全相反。
- 第三方買家佐證「標準作業流程」:另一名與他無關、自己看到廣告主動找上門的買家,交易模式與本案幾乎一模一樣(看廣告、加 LINE、面交現金、收到幣)。這證明他對所有客人都用同一套公開、透明的合法流程,而非專為某次詐騙設計的劇本。
法院因此認定:無法排除他只是被詐騙集團「在不知情下利用」的合法幣商。詐騙集團不必付出任何成本,就能透過被害人向幣商換取虛擬貨幣。
關於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與幣流證據攻防,可以參考我們另一篇〈幣商被控洗錢怎麼脫身?關鍵在你的律師懂不懂幣流分析〉。
(三)「罪疑唯輕」原則怎麼救了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同法第 301 條第 1 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白話翻譯:刑事案件採無罪推定,有疑問時要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即「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買家事後懷疑「對方知道通關密語」、「LINE ID 是老師給的」、「老師能即時掌握我的交易」——這些都只是被害人的主觀推測,卷內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幣商與「投資老師」之間有聯繫。既然有合理懷疑,就必須判無罪。
三、幣流分析報告說「無法勾稽」,就等於有罪嗎?
檢方常端出警方製作的「幣流分析報告」當王牌,指控金流「無法勾稽」、「企圖隱匿」。但報告不是聖旨。
(一)分析報告的盲點:只查非託管錢包、沒往上溯源
本案報告的致命傷在於:它只分析了當事人的「非託管型錢包」,卻沒有往上游交易所(如買幣來源)溯源。當事人實際的金流是「先在交易所買幣 → 進託管錢包 → 再轉到自己常用的非託管錢包 → 才跟客人交易」,報告漏掉了中間一段,自然會得出「無法勾稽」的錯誤結論。
換句話說,「無法勾稽」往往不是因為金流可疑,而是因為報告根本沒查完整。
(二)律師如何補足金流證據?
辯護方在審理階段補提了關鍵證據:當事人在交易所的帳號與買幣的鏈上轉帳紀錄、向上游幣商調幣的交付紀錄等,完整還原了「賣給買家的幣,來源合法」這條金流。
至於檢方質疑的兩個外觀疑點,也都有合理解釋:
- 單價高於市價:個人幣商收取服務價差本就合理,買家當下也同意成交,屬私法自治範圍。
- 錢包幾乎沒餘額:這正是「即買即賣、不囤幣、只賺微薄價差」的營運模式特徵,不能反推成洗錢。
四、這場無罪判決的 5 大關鍵(律師復盤)
回頭看,這場仗能贏,靠的是五個環環相扣的關鍵:
- 確立個人幣商的合法身分:援引洗錢防制法修法前後的脈絡,證明「當幣商」本身不是犯罪。
- 全程本名交易、留存身分證字號:用「願意顯名負責」對比詐騙集團「隱匿身分」,凸顯被告與詐欺手法格格不入。
- 找到第三方買家佐證標準作業流程:證明被告對所有客戶都用同一套公開透明的交易方式,不是為詐騙量身打造。
- 拆解幣流分析報告的盲點、補足金流來源:指出報告只查單一錢包、未溯源的缺陷,並提出鏈上紀錄還原合法金流。
- 善用無罪推定與罪疑唯輕:把被害人的「懷疑」還原成「主觀推測」,要求檢方拿出真正的聯繫證據——拿不出來,就該無罪。
五、如果你也是被波及的幣商,現在該怎麼做?
被約談、被搜索、收到傳票時,最忌諱的就是「自己先慌、先去做完筆錄再說」。
(一)做筆錄前先做的 3 件事
- 先別急著回答:你有保持緘默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做筆錄前先諮詢律師。
- 回想並條列交易脈絡:客人怎麼找到你、用什麼帳號聯繫、面交流程,越具體越好。
- 不要刪除任何資料:手機、錢包、交易所紀錄都是還你清白的證據,刪了反而像滅證。
(二)保全你的交易紀錄
把交易所的買幣與鏈上轉帳紀錄、與客人的合約/切結書、上游進貨來源全部備份。本案能翻盤,靠的就是這些「證明幣來源合法」的紙本與鏈上證據。若你曾因「介紹」或「拉人」被牽連,也建議一併了解〈只是幫忙介紹投資,為什麼變成銀行法被告?〉中的共犯認定問題。
結語
「幣商被控詐欺、洗錢、組織犯罪」看似來勢洶洶,實際上往往涉及刑事主觀犯意、金流鑑識、交易模式等多重評估。每個案件的證據強度、檢方手上的資料、被告交易的細節,都會決定辯護策略走向,無法一概而論,本文也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保證。
我們事務所長期處理虛擬貨幣與金融犯罪案件,從約談、偵查到審判,對於幣流證據的攻防、個人幣商身分的舉證都有實戰經驗。在這類案件中,越早諮詢律師,能保全的證據與可選擇的策略就越多。如果您正面臨類似處境,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聯繫,讓我們為您評估案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