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銀行做授信徵信經辦快十年,經手的案子上百件。某筆企業設備專案貸款,他照規矩跑完徵信、估價、簽核,案場設備也確實存在,貸款核撥得順順利利。沒想到兩年後,檢調查出借款企業背後的集團,竟用一連串虛偽交易美化財報、墊高金流去詐貸——而他,因為經手過這幾筆案件,被列為背信罪的被告,理由是「圖第三人不法利益、違背銀行職務」。
第一線經辦最怕的,就是這種「案子出事,連我一起算帳」的處境。最後,地檢署對他做出不起訴處分。這篇文章拆解:捲入詐貸案、被控背信的經辦人員,是靠哪些關鍵全身而退。
※ 本文為保護當事人,已將真實承辦案件去識別化改編:當事人姓名、職稱、公司、產業別、時間、金額均經調整或隱去,僅保留法律爭點供讀者參考,請勿與特定個案對號入座。
一、什麼是背信罪?銀行員「照流程核貸」也會被告嗎?
被約談時,多數經辦的第一個反應是:「我又沒拿錢、只是做我的工作,怎麼會是背信?」要回答這題,先看背信罪到底在罰什麼。
(一)背信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 342 條)
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翻譯:背信罪要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三塊——你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例如替銀行審核貸款)、你做了「違背任務的行為」、而且主觀上有「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銀行)的意圖」。少了任何一塊,都不構成背信。 換句話說,單純「案子後來出事」,不等於你違背了職務。
(二)為什麼銀行授信、徵信人員特別容易被牽連?
詐貸案的偵辦,檢方常會把整條核貸鏈上的人都先列為被告——從介紹人、估價、徵信、授信到核准主管。第一線經辦因為「簽名留在關鍵文件上」,往往首當其衝。但「經手」不等於「共犯」,這正是辯護要打的核心。
順帶一提,很多人會把「不起訴」跟「無罪」搞混:不起訴是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認為罪嫌不足、案件不送法院;無罪則是案件已經起訴、經法院審理後判定不成立。對被告而言,能在偵查階段就爭取到不起訴,等於少打一場冗長的官司。
二、檢察官要證明什麼?「違背職務」與「圖利故意」缺一不可
要把經辦人員論成背信,檢方必須把兩個面向都補齊。
(一)客觀面:有沒有「違背職務」的行為?
關鍵是問:經辦有沒有跳過、放水或偽造該做的程序?如果徵信、對保、估價、覆審都按銀行內部規範跑完,文件齊備、簽核層級正確,客觀上就很難說他「違背任務」。本案當事人主張自己完全依標準作業流程辦理,這是第一道防線。
(二)主觀面:有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故意?
就算程序上有瑕疵,檢方還必須證明經辦主觀上知情、而且有意圖圖利他人。實務上,這要靠對話紀錄、分潤金流、指示往來等證據來支撐。如果卷內找不到經辦從中獲利、或與主導集團通謀的痕跡,「圖利故意」就站不住腳。
三、捲入詐貸案,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本案不起訴的關鍵)
當事人能獲不起訴,靠的是把焦點從「案子有沒有出事」拉回「他個人到底有沒有違背職務與圖利故意」。
(一)依標準作業流程辦理=難認「違背職務」
他提出的核貸軌跡顯示:徵信報告、擔保品估價、對保、層層簽核都依規範完成,沒有跳過任何關卡,也沒有擅自放寬條件。程序合規,就抽掉了「違背任務行為」這塊磚。
(二)貸款有真實擔保標的,金流對應真實標的
這類融資詐騙最常見的破口,是「錢貸出去卻沒有真東西」。但本案的設備、案場確實存在,貸款有真實標的物作擔保,並非純粹的空殼走帳。標的物為真,就大幅削弱了「明知是假還放款」的指控。
(三)查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罪疑唯輕)
最關鍵的是:偵查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他與主導虛偽交易的集團有「犯意聯絡」(事先講好一起騙)或「行為分擔」(各自負責一塊)。借款企業上游與關係企業之間的假交易,是集團刻意製造、刻意對外隱匿的,沒有理由認為第一線經辦會知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然應作有利認定。
這類金融犯罪「經手者不等於共犯」的攻防邏輯,和虛擬貨幣案件其實相通,可延伸參考〈只是幫忙介紹投資,為什麼變成銀行法被告?〉與〈幣商被控詐欺、洗錢、組織犯罪三罪,為什麼全部無罪?〉。
四、這件背信案獲不起訴的 5 大關鍵(律師復盤)
把整起案件拆開來看,能在偵查階段就拿到不起訴,靠的是五個環節:
- 回到背信罪構成要件逐項檢視:先確立「違背職務」與「圖利故意」缺一不可,再逐一擊破。
- 完整還原核貸作業軌跡:用徵信、估價、對保、簽核紀錄證明全程依標準流程辦理。
- 證明擔保標的真實存在:貸款有真實的設備/案場作擔保,金流對應真實標的,並非空殼詐貸。
- 凸顯虛偽交易由集團刻意隱匿:假交易發生在上游與關係企業之間,第一線經辦無從知悉。
- 查無犯意聯絡與分潤證據,主張罪疑唯輕:卷內沒有經辦獲利或通謀的痕跡,罪嫌不足即應不起訴。
五、收到內控檢討、檢調約談,第一線人員該怎麼做?
被通知協助調查時,最忌諱的就是「先自己去把筆錄做完再說」。講錯一句、漏講一段,事後都可能被放大解讀。
(一)約談、做筆錄前先做的 3 件事
- 先諮詢律師再開口:你有保持緘默與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別在沒準備好前就完整陳述。
- 依時序整理你經手的環節:哪幾筆、什麼角色、走過哪些簽核關卡,越具體越能還原清白。
- 不要刪改任何資料:簽核紀錄、往來信件、系統軌跡都是還你清白的證據,刪改反而像滅證。
(二)保全你的作業軌跡與簽核紀錄
把徵信報告、估價資料、對保文件、簽核流程、內部往來信件完整備份。本案能在偵查階段翻盤,靠的就是這些「證明自己依職務、依流程辦理」的客觀軌跡。
結語
「銀行員被控背信」聽起來來勢洶洶,實際上往往涉及職務內容、作業流程、主觀故意與金流鑑識等多重評估。每個案件的證據強度、檢方手上的資料、經辦在流程中的角色,都會影響辯護策略,無法一概而論,本文也不對任何個案結果作保證。
我們事務所長期處理金融犯罪與職務犯罪案件,從檢調約談、偵查到審判,對於背信、詐貸、共犯認定的攻防都有實戰經驗。在這類案件中,越早諮詢律師、越早保全作業軌跡,能爭取的空間就越大。如果您或同仁正面臨類似處境,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聯繫,讓我們為您評估案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