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接的工作是「外務」,日薪兩千。內容是到指定的 ATM 領錢,領完拍照回報,把現金交給一個只用通訊軟體聯絡的人。做了六天,第七天在超商門口被攔下。起訴書上寫的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

車手案件的客觀事實通常沒什麼好爭——監視器、提款紀錄、通訊內容都在。真正決定結果的,是他在整個結構裡被放在哪一格。 這篇談的是那一格怎麼決定,以及當事人實際上還能爭什麼。

一、為什麼領錢會變成「共同正犯」?

很多當事人的直覺是:真正騙人的是打電話的那個,我只是去領錢,頂多算幫忙。這個直覺在法律上不成立,原因在共同正犯的認定標準。

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實務上對這一條的解釋相當寬: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犯罪目的,即應對全部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換句話說,「我沒打那通電話」不是抗辯。提領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在詐欺的行為結構裡被視為實現犯罪結果的一個階段,而不是單純的事後協助。

(一)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在哪裡

分界不在「做了什麼動作」,而在有沒有分擔犯罪的支配。實務上大致這樣區分:

傾向認定為共同正犯傾向認定為幫助犯
角色依指示反覆提領、轉交、回報僅交付帳戶,未參與後續
認知知悉款項來源不法且持續配合僅預見帳戶可能被不法使用
報酬按次或按件計酬,與犯罪成果連動一次性、與成果無關
行為次數多次、跨帳戶、跨被害人單次

單純把帳戶交出去而沒有其他行為的人,未必成立共同正犯——那條線我們在〈帳戶借人被告幫助詐欺?律師解析主觀犯意認定的 5 個關鍵〉裡談得更細。但一旦開始親自提領、交付、回報,要退回幫助犯就困難得多。

(二)通常不只一條罪

車手案件的起訴書上,經常同時出現:

  • 加重詐欺(刑法第 339 條之 4):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一般洗錢(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提領行為被評價為妨礙對特定犯罪所得的追查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的下限是六月以上,比普通詐欺重。 而且洗錢罪與詐欺罪的關係、是否想像競合,本身就是需要處理的法律爭點。

二、四個真正可以爭的點

(一)爭點一:主觀上對款項來源的認知

這是唯一能推翻罪名的方向。要還原的是受僱當下與每一次提領當下的認知狀態:

  • 職缺是怎麼來的?有沒有招募頁面、面試紀錄、公司名稱?
  • 工作內容被如何描述?「代收貨款」「應收帳款外務」「加密貨幣代購」都是常見說法。
  • 報酬結構是否與一般外務工作相當?
  • 第一次領錢之後,有沒有出現讓人起疑的訊號(要求換卡、要求戴口罩、要求分批領)?出現之後有沒有繼續?

法院看的不是「你有沒有說不知道」,而是「以你當時掌握的資訊,是不是應該起疑」。 前幾次與後幾次的認知狀態可能不同,這一點值得在時序上分開處理。

(二)爭點二:參與程度與角色定位

罪名爭不掉的時候,這裡是主戰場。實務上明確承認末端角色是有利的量刑因子——判決中可見「僅居於提款車手的末端角色,犯罪支配與參與程度較低」這樣的敘述,作為從輕量刑的理由。

要呈現的具體事實包括:

  1. 在結構中的位置。 有沒有招募他人、有沒有管理其他車手、有沒有分配款項。
  2. 可替代性。 是特定不可取代的角色,還是隨時可換的執行者。
  3. 獲利多寡。 日薪兩千與抽成一成,評價差很多。
  4. 持續時間與次數。 六天與六個月不同。
  5. 有無自主性。 能否決定領多少、何時領、交給誰。

(三)爭點三:犯罪所得與沒收

這一點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在最後階段造成意外。提領的款項全額會不會被當成犯罪所得沒收?

實務上的區分是:車手實際保有的報酬是所得,但代為提領後依指示轉交、未終局保有的款項,性質上不是他的犯罪所得。已有判決明確指出,車手未終局保有所提領的款項、也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或報酬時,對其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因而不依洗錢防制法第 25 條第 1 項諭知沒收。

這是要主動主張的,不會自己發生。 需要的是金流的完整還原:領了多少、交給誰、自己留下多少。關於沒收與追徵的整體架構,可以參考〈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怎麼辦?律師解析犯罪所得沒收 5 大重點〉。

(四)爭點四:自白、繳交與和解的時點

洗錢防制法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都設有減刑規定,但都綁定時點與條件:

  • 洗錢防制法第 23 條第 3 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 條第 1 項: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意思是中途翻供就用不上了。所以要不要走這條路,必須在第一次陳述之前就決定,不能邊做邊改。六個月的期間也是實打實在跑的。

三、已經被查獲了,接下來的順序

  1. 不要在沒有評估前完整交代細節。 尤其是關於其他共犯與資金流向的部分,說法一旦定型很難改。
  2. 保全職缺與對話紀錄。 求職網站頁面、通訊軟體對話、匯款與報酬紀錄。平台頁面會下架,對話會被對方刪除,這一步越早越好。
  3. 把每一次提領整理成時間表。 日期、地點、金額、交給誰、拿到多少報酬。這張表同時服務三個爭點。
  4. 確認被扣押的財物範圍。 手機、現金、機車,哪些是證物、哪些是要沒收的標的,處理方式不同。
  5. 及早判斷方向。 爭執犯罪不成立、爭執參與程度、或走自白與和解——三條路的最佳時點不同,混著走通常最吃虧。

第一次警詢前的準備,可以參考〈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律師教你黃金時間內應對 5 步驟〉。

四、家屬最常問的兩件事

「可以交保嗎?」 車手案件的羈押事由常見的是勾串與逃亡之虞,與到案態度、有無固定住居所、是否供出上游都有關。這是個案判斷,但家屬能做的準備(住居證明、在職證明、具保能力)是可以提前備齊的。

「他只做了幾天,為什麼刑期看起來這麼重?」 因為法定刑是由罪名決定的,不是由天數決定的。加重詐欺一年以上、洗錢六月以上,多次提領又可能分論併罰。天數與獲利影響的是量刑,不是級距——這也是為什麼參與程度的呈現必須做得具體而有證據,光說「他只是小角色」沒有用。

結語

車手案件裡,當事人往往是最容易被抓到、獲利最少、卻要面對完整刑度的那一個。這不公平,但它是現行法制的結構性結果。能做的事情是把真實的參與程度說清楚、把未保有的款項從沒收範圍裡拉出來、並在對的時點決定要不要走自白與和解。

君綸法律事務所承辦詐欺與洗錢案件,從警詢階段就介入確認檢方能推論到哪裡。在車手類型的案件上,我們的作法是把金流與角色先畫清楚再決定策略——因為爭錯位置,會同時失去罪名與量刑兩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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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文中情境係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分、沒收範圍之認定均高度依賴個案事證,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