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人力網站上找到一份「金流專員」的工作,對方說公司要驗證薪轉帳戶,請他把提款卡寄過去、順便回報密碼。三天後帳戶被凍結,兩個月後他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案由那一欄寫著「幫助詐欺」。
這類案件近年在偵查實務上佔比極高,而其中相當比例的被告,並不是詐欺集團的成員。客觀事實通常沒有爭執——卡確實是他寄出去的。真正要辯的,是他在寄出去的那一刻,究竟知道什麼。
一、把帳戶給別人用,一定成立幫助詐欺嗎?
不一定。這一點必須先講清楚,因為太多人在第一次做筆錄時,就因為誤以為「反正卡是我給的、我完了」而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
(一)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要有「幫助故意」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白話說,成立幫助犯要兩件事同時具備:客觀上您的行為對他人的犯罪提供助力,主觀上您要有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交付帳戶這個動作本身是中性的——借給親戚收租金、給公司做薪轉、跟網友交易時提供收款帳號,每天都在發生。它會不會變成犯罪,取決於您當下的認知。
(二)不確定故意:真正的戰場在這裡
檢方在這類案件中,通常不會主張您明知對方要詐騙(那太難證明),而是主張您具有不確定故意——也就是「您預見自己的帳戶可能被用來犯罪,而這件事發生也不違背您的本意」。
這個概念聽起來抽象,實際運作就是:法院從一堆外圍事實去推論您當時「應該起疑」。所以辯護的重點從來不是空口說「我真的不知道」,而是把當時的情境還原到讓那個「不知道」變得合理。
(三)為什麼同樣交付帳戶,判決結果差很多
因為推論的素材不同。把存摺印章整套寄給素未謀面的網友並收了一筆報酬,和把薪轉帳戶借給同住家人收款、一毛沒拿,客觀上都是「交付帳戶」,法院看到的圖像卻完全不同。
二、2024 年新法之後,交付帳戶本身就是罪嗎?
這是目前最多人問、也最容易被錯誤簡化的一題。洗錢防制法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修正公布後,確實把「交付帳戶」單獨處理,但不是一律入刑。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這裡有三個門檻,符合其中任何一個就會進入刑事程序。反過來說,如果都不符合,依同條第 2 項是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刑罰。
(一)「收受對價」是最致命的一個
請注意第一款:只要有收受或約定對價,一個帳戶就夠了,不需要累計到三個。實務上很多當事人以為「我只給了一個帳戶,應該沒事」,卻忽略了自己收過對方一筆「工作預支」或「驗證獎金」——那筆錢在法律評價上就是對價。
(二)什麼是「正當理由」
同條第 1 項設有正當理由的除外規定,例如基於一般商業習慣或親友間信賴關係。這是可以爭取的空間,但要有事證:借貸往來紀錄、任職證明、親屬關係,以及交付後您是否仍保有控制權,都比口頭說明有力。
(三)第 22 條、幫助詐欺與一般洗錢罪的關係
這三者不是互斥的,實務上常常一起出現在起訴書上:
- 幫助詐欺(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處罰對詐欺行為提供助力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處罰交付帳戶這個行為本身
- 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處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刑度最重可到十年
刑度級距差很大,所以「檢方用哪一條起訴」本身就是重要的攻防點。一個只是被騙走提款卡的人,和一個負責領錢轉交的人,在法律評價上不應該被放在同一格,但要把這個區別說清楚,得靠證據。
至於帳戶被列為警示之後的處理順序,可以參考〈警示帳戶怎麼解除?多久恢復正常?〉。
三、法院會看哪些事實判斷我知不知情?
以下五個面向,是實務上判斷主觀犯意時最常被引用的素材。準備資料時,請針對這五點去找證據。
- 交付的原因與過程。 是應徵工作、借貸擔保、代收貨款,還是感情因素?有沒有書面、對話紀錄、職缺頁面的截圖?原因越具體、越有第三方紀錄佐證,越能支撐「當時不覺得異常」。
- 有沒有對價,對價是否合理。 完全無償、或報酬與勞務相當,評價會比「什麼都不用做就給三萬」好得多。這也是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3 項第 1 款的直接要件。
- 雙方的關係與認識程度。 素未謀面的網友、僅有 LINE 暱稱的「主管」,與認識多年的親友,推論的結果不同。
- 事後的反應。 發現異常後有沒有立刻報警、掛失、聯繫銀行?這一點常被當事人忽略,卻是法院評價「本意」時很看重的間接事實——真的被騙的人,反應通常和共犯不一樣。
- 帳戶的控制權。 存摺、提款卡、網銀密碼、約定轉帳是否全部交出?是只提供帳號收款,還是連同控制權整套交付?程度不同,可責性也不同。
四、已經做過筆錄了,還有救嗎?
多數人是在做完第一次筆錄之後才想到要找律師。實話說,那份筆錄會跟著案件走到最後,並且在日後審理時被反覆引用——但「已經說過話」不等於沒有空間。
要處理的順序通常是:
- 先確認筆錄內容。 您記憶中說的話和筆錄上記的字未必一致,用語的細微差異(「我知道」和「我想過」)在主觀犯意的認定上差很多。
- 判斷是補充還是更正。 筆錄漏記對您有利的情節,可以在後續程序補充;記載錯誤則是另一種處理方式。
- 不要在沒有評估前自行遞狀解釋。 當事人自己寫的陳述書,本意是澄清,卻常反而補足了檢方原本缺的那塊拼圖。
如果您還沒去做筆錄,那更該先看〈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律師教你黃金時間內應對 5 步驟〉。
五、實務上可以走的方向
依證據強弱,大致有三條路,需要在看過檢方手上有什麼之後才決定,不宜太早表態:
- 爭執犯罪不成立。 主攻主觀犯意,把交付的原因、無對價、事後反應完整呈現。適合事證確實支持「被騙」的案件。
- 爭執參與程度與法條適用。 不爭執客觀行為,但主張應論以較輕的罪名,或不構成加重事由。
- 處理和解與量刑。 在證據明確時,賠償與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同時要注意犯罪所得的沒收問題,那是另一條並行的線。
關於沒收,我們另外寫過一篇:〈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怎麼辦?律師解析犯罪所得沒收 5 大重點〉。
結語
幫助詐欺案件的當事人,很多是在人生某個需要用錢、需要一份工作的時間點,做了一個當下看起來不算太奇怪的決定。法院要判斷的不是您這個人好不好,而是在那個特定的時間點,以您當時掌握的資訊,是不是應該起疑。
這件事沒辦法用一句「我真的不知道」證明,只能靠把當時的情境一層一層還原:職缺怎麼來的、對話怎麼談的、錢有沒有收、發現之後做了什麼。這些紀錄有時效性,對話會被刪除、網頁會下架,所以越早開始保全,能還原的就越完整。
君綸法律事務所由陳盈君律師親自評估案件,從警詢、地檢偵查到審判階段掌握辯護策略。在這類案件上,我們的作法是先確認檢方能推論到哪裡,再決定爭執的位置——爭執犯罪成立、爭執參與程度,或在證據明確時處理和解與量刑,是三條不同的路,選錯方向比什麼都沒做更麻煩。
如果您收到通知書,或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聯繫,由律師親自評估案件目前的階段與需要優先處理的問題。
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文中情境係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主觀犯意之認定高度依賴個案事證,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