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偵查中一直很配合,以為最壞不過是緩起訴。直到收到扣押裁定,名下那間貸款還沒繳完的房子被限制處分,他才意識到——這件事要拿走的不只是自由,還有財產。
刑事案件裡,很多當事人把全部注意力放在「會不會被關」,卻沒發現另一條同時在跑的線:沒收。它不是刑罰,不受罪刑相當原則那一套拘束,也不會因為判得輕就跟著少。這篇文章談的就是這條線:錢怎麼被算出來、什麼時候拿得回來、以及在流程的哪一個點介入還來得及。
一、帳戶被凍結和財產被扣押,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兩者的依據、發動的人、解除的方式都不同,實務上卻最常被混為一談。
(一)警示帳戶:銀行端的圈存,源頭是被害人報案
當有人以您的帳戶為對象報案,警方會通報聯徵,該帳戶就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同一身分證字號下的其他帳戶則成為衍生管制帳戶。這一段是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訂定的管理辦法在處理,不需要法官裁定,也不代表檢察官已經認定您是被告。
解除與否跟案件進度綁在一起,沒有固定天數。關於這一段的處理順序,我們寫過一篇專文:〈警示帳戶怎麼解除?多久恢復正常?〉。
(二)扣押:要拿走的是「證據」,還是「所得」?
扣押分兩種目的,法律效果差很多。一種是為了保全證據,例如手機、電腦、帳冊;另一種是為了保全沒收,例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
簡單說,如果檢警要扣的是您的財產、而不是證據,原則上要先拿到法官的裁定。這個門檻是 2016 年沒收新制上路時一併加上的,目的就是不讓財產保全變成偵查機關單方面的動作。實務上值得檢視的是:這份扣押針對的標的,究竟被歸類成證據還是所得?歸類不同,能爭執的點也不同。
(三)為什麼有人只被凍結、有人卻被扣到房子
差別在於檢方認為錢流到哪裡。金流停在帳戶裡,凍結就夠了;一旦檢方認為所得已經轉換成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資產,就會往下追。這也是為什麼把資金流向整理清楚,往往比爭執「我沒有犯罪」更早派上用場——它直接決定保全的範圍。
二、什麼叫「犯罪所得」?我實際賺到的才算嗎?
這是誤解最深的一題。多數人直覺認為「我只賺了手續費,當然只沒收手續費」,但法律不是這樣算的。
(一)刑法第 38 條之 1:不問成本,總額沒收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這裡的「所得」採總額原則:為了犯罪而付出的成本,原則上不能扣掉。如果一筆交易的全部流入被認定為犯罪所得,您為此支出的進貨款、手續費、匯費,不會先被減掉再沒收。
這個原則在幣商、代收付、居間介紹類型的案件裡殺傷力最大——流過帳戶的總額可能是幾千萬,實際留在手上的價差卻只有幾萬元。爭執的空間通常不在「能不能扣成本」,而在「這筆錢在法律上到底是不是您的所得」:是您取得支配的對價,還是只是經手、代為轉付而從未歸屬於您。這兩者的區分,要靠金流、對話與交易紀錄一起說明。
(二)哪些會被算進去
- 直接取得的報酬(佣金、價差、介紹費、分潤)
- 因犯罪而取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本身
- 上述所得的變得之物與孳息(例如用所得買的車、存款利息)
(三)第三人也可能被沒收
所得如果已經無償移轉給配偶、父母或公司,或以明顯不相當的對價移轉,第三人也可能被列入沒收程序。這是很多當事人事後才發現的地雷:把錢先轉給家人,不但擋不住沒收,還可能被解讀為隱匿的意圖。
洗錢案件另有更嚴格的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白話說,在洗錢罪底下,被沒收的標的不限於「屬於行為人」的財產,範圍比刑法的一般規定更寬。這也是為什麼同一筆金流,被檢方掛上洗錢罪名之後,財產面的壓力會突然變大。
三、錢已經花掉、被騙走了,還要追徵嗎?
要。這是沒收制度裡最讓當事人難以接受的一段。
(一)追徵:沒收不到原物,就追價額
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另外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意思是,錢花掉了、東西賣掉了、幣轉出去了,法院不會因此算了,而是折算成金額向您追。實務上常見的困境是:當事人自己也是被上游騙的,拿到的那點報酬早就花完,最後仍要就整筆被認定的所得負責。
(二)第 38 條之 2 的過苛條款:可以爭取的空間在這裡
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這一條是實務上少數能實質減輕財產負擔的工具,但它不會自己發動。要用得上,通常需要具體呈現:您在整個結構中的實際角色與獲利比例、家庭與收入狀況、以及沒收後是否連基本生活都無法維持。這些都要靠證據,不是靠陳述。
四、把錢還給被害人,可以不被沒收嗎?
可以,但條件很明確。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關鍵就在「實際」與「合法發還」這幾個字。實務上的差別往往落在幾個細節:
- 是真的把錢交付到被害人手上,還是只簽了一紙和解書、約定分期
- 發還的對象是不是本案被認定的被害人
- 金額與該名被害人的損失是否對應得起來
- 有沒有留下可供查核的匯款紀錄與收據
- 時點在起訴前、審理中,還是判決確定後
只有和解、沒有實際給付,通常不會產生排除沒收的效果,頂多在量刑上被列入考量。這是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評估。
〈延伸閱讀:如果您是站在被害人這一側,可以參考〈被假幣商詐騙怎麼求償?刑事附民與 2 年時效〉〉
五、被凍結、被扣押之後,實際上可以做什麼?
- 先確認手上那張紙是什麼。 是銀行的警示通知、檢察官的扣押命令,還是法院的裁定?名稱決定救濟途徑,也決定期限。
- 把金流整理成一條時間軸。 每一筆進出的原因、對象、憑證。這份整理在爭執「所得歸屬」時是核心,越早做越完整。
- 不要在這個階段移轉財產。 轉給家人不會讓財產變安全,只會多出第三人沒收與湮滅證據的問題。
- 評估提出救濟的時機。 扣押可以聲請撤銷或變更,但要有理由與替代方案,不是遞狀就會准。
- 如果考慮發還被害人,先確認對象與金額。 給錯人、給不足,可能兩頭落空。
結語
沒收看起來只是判決主文最後幾行,實際上它是一條與罪責並行、規則完全不同的線。認定的是財產歸屬,適用的是總額原則,而且就算最後獲判較輕的刑度,沒收的部分也不會跟著減少。
君綸法律事務所長期處理金融犯罪與虛擬貨幣案件,這類案件的共同點就是金流複雜、所得認定爭議大。我們的處理方式是在偵查階段就把資金流向與交易結構整理清楚,一方面釐清哪些款項在法律上根本不屬於當事人的所得,另一方面評估過苛條款與發還被害人的可行性,而不是等到判決下來才處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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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文中情境係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沒收與追徵之認定高度依賴個案事證與卷內資料,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