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在瑜伽教室認識那個「老師」的。對方談的是一檔海外能源基金,月配 3%,先進去的人真的每個月都收到錢。她投了兩百萬,也順口跟兩個朋友提過。一年後平台關站,她的兩百萬沒了;再半年,她收到地檢署傳票,身分欄寫的是「被告」。

這是投資詐欺案件裡最尷尬、也最常見的一種處境:你同時是賠錢的人,和被追訴的人。要理解為什麼會這樣,得先看檢方是用哪一條在辦這種案子。

一、為什麼賠了錢還會變成被告?

(一)檢方通常不是用「詐欺」在辦吸金

多數人以為投資出事就是告詐欺,但實務上這類案件的主軸往往是銀行法。原因在於銀行法處罰的是「行為的形式」,不是「有沒有騙人」。

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請注意這兩條裡完全沒有「詐術」兩個字。只要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錢、並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就成立,不必證明主事者一開始就想騙。這是很多當事人第一次接觸案件時最難理解的地方——「可是這個平台真的有在營運啊」,在銀行法的架構下不是抗辯。

至於刑度,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提高為七年以上。這個門檻算的是整個吸金架構的總額,不是個人拿到多少,所以案件規模一旦大起來,刑度會很快跳級。這點我們在〈只是幫忙介紹投資,為什麼變被告〉裡談得更細。

(二)投資人被列被告的三種典型路徑

  • 介紹了下線。 帶了人進來,尤其有領到推薦獎金,最容易被歸入吸收資金的環節。
  • 在組織裡有名分。 掛了「講師」「區域顧問」「合夥人」,即使實際上沒做什麼,名分本身會成為推論的素材。
  • 經手過資金。 幫忙收款、轉帳、代墊,帳戶流水會被完整調閱。

沒有做過這三件事、純粹只有投錢的人,通常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告。如果您被列為被告卻覺得自己只是投錢,第一件事是確認檢方認定您落在哪一格——這決定後面所有的辯護方向。

二、五個辯護方向

依證據狀況,實務上大致有這五條路可走。它們不是互斥的,但需要排序,因為有些主張會互相拉扯。

(一)爭執「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不成立

這是銀行法的核心要件之一。如果資金往來限於特定的親友圈、人數有限、沒有公開招攬,有空間主張不符合「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要證明的是招攬的封閉性:有沒有對外說明會、有沒有公開文宣、群組是邀請制還是任何人可加。

(二)爭執「與本金顯不相當」

「顯不相當」沒有固定數字,實務上是與當時一般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或合理投資報酬相比而定。報酬率若落在正常商業區間、且有真實營業為基礎,這一項有討論空間。反過來說,月配 3%(年化 36%)這種數字要主張相當,難度很高。

(三)爭執自己不在「經營」的那一邊

這是純投資人最直接的防線。重點在區分「參與投資」與「參與吸金」:有沒有領推薦獎金、獎金的計算方式是按人頭還是按業績、有沒有對外招攬的紀錄、在組織圖上的位置。獎金結構往往是這一項成敗的關鍵證據,要及早調出來看。

(四)爭執主觀認知

即使客觀上有介紹行為,仍可主張自己同樣相信這是合法投資、自己也投入大筆資金且未取回。「自己也賠錢」不能直接免責,但它是判斷主觀認知很有力的間接事實——真正的操盤者通常不會把自己的錢押在同一個坑裡。這條線我們在〈自己也賠錢了,為什麼還是被起訴〉有完整說明。

(五)處理自白、繳回與量刑

在證據明確的案件,這條路的實益往往高於硬拚無罪。

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請注意這裡的時點是「偵查中」,不是到了法院才說。這是一個會過期的減刑機會,而且要件是「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所以要先把自己實際拿到多少算清楚,不能含糊。這個判斷通常要在偵查早期就做,不宜拖。

三、犯罪所得怎麼算?這裡最容易吃虧

多數當事人以為犯罪所得就是「我拿到的獎金」,但檢方的主張常常更寬。實務上會爭執的至少有三層:

  1. 是總額還是差額。 投進去兩百萬、領回八十萬配息,所得是八十萬還是零?這取決於款項的性質認定。
  2. 獎金與自己的投資款要不要分開。 兩者混在同一個帳戶時,舉證責任實際上會落到被告身上。
  3. 已經賠給下線的錢能不能扣。 有些當事人為了對朋友有交代,自己先墊錢還給下線,這筆能否主張扣除,要看具體流向與證據。

沒收與追徵是與主刑並行的另一條線,處理不好會出現「刑度爭到了,財產全沒了」的結果。關於這一塊,可以參考〈帳戶被凍結、財產被扣押怎麼辦?律師解析犯罪所得沒收 5 大重點〉。

四、還沒收到傳票,但覺得不對勁怎麼辦?

這是我們遇到最多、也最可惜的一種情況——當事人已經察覺平台有問題,卻因為不確定要不要「先做點什麼」而空等三個月。可以先做的事情其實不少:

  1. 停止一切招攬,並留下停止的紀錄。 在群組明確說明自己不再介紹、退出推薦,這個時間點日後有意義。
  2. 保全全部紀錄。 對話、匯款單、文宣、獎金明細、平台後台截圖。平台關站後這些會迅速消失,而且多半救不回來。
  3. 把金流整理成一張表。 每一筆投入、每一筆領回、每一筆獎金,日期與金額。這張表在偵查階段的價值很高。
  4. 不要自行對外發表聲明或寫陳述書。 本意是澄清,結果常常是替檢方補上了缺的那塊。
  5. 確認自己的定位再決定要不要提告。 以被害人身分提告是選項之一,但如果自己也有招攬行為,提告的內容可能同時是對自己不利的自白。這一步務必先評估再動。

至於警詢與偵訊當下該怎麼應對,〈收到警察通知書怎麼辦?律師教你黃金時間內應對 5 步驟〉寫得比較完整。

五、時間軸上的三個決策點

投資詐欺案件拖得久,但真正會改變結果的決策只有幾個,而且都有時限:

階段要決定的事過期的代價
平台出事、尚未被傳停止招攬、保全證據、盤點金流證據滅失,日後只能靠記憶陳述
偵查中是否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銀行法第 125 條之 4 第 2 項的減刑要件是「偵查中」,到審判才說就用不上
起訴後爭執定位、爭執金額,或轉向和解量刑方向反覆會影響法院對犯後態度的評價

這三個點的共同特徵是:越早處理,選項越多。 等到起訴書出來才開始盤點金流,能用的工具已經少了一半。

結語

投資詐欺案件裡,賠錢的人和被追訴的人經常是同一批。這不是司法在刁難,而是銀行法的處罰邏輯不看「你有沒有被騙」,只看「你有沒有參與吸收資金」。理解這個落差,是找到辯護方向的第一步。

君綸法律事務所處理過多起吸金與投資爭議案件,包含掛名負責人、下線介紹人與純投資人各種不同定位。我們的作法是先把當事人在組織裡的真實位置與金流關係釐清,再決定要爭執什麼——因為爭錯位置,比什麼都不爭更耗時間。

如果您已經收到傳票,或平台已經出事而您曾經介紹過人,把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與獎金明細整理出來,通常一次評估就能看出檢方可能怎麼認定。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聯繫,由律師親自評估。

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文中情境係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吸金案件的認定高度依賴組織結構與金流證據,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