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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支付命令產生器

填入債權資料,自動判斷專屬管轄法院、試算裁判費與債務人異議後的補繳金額,並產出可直接列印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完全免費、免註冊、免等待,開啟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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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僅供書狀排版與費用、管轄試算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成立委任關係;書狀內容由使用者自行填寫並負責,遞狀前請逐項核對,試算結果以各法院及司法院公告為準。資料僅在您的瀏覽器內運作,不上傳、不儲存。個案差異大,金額較高或預期對方爭執時建議先諮詢律師。因使用本工具所生之損害,本所於法律允許範圍內不負賠償責任。

Step 01

當事人

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以債務人的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決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地址請以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資料為準。

填了送達代收人,法院文書會寄到這個地址。事務所受任時通常填律師事務所地址。

債務人

會寫進書狀「貳、程序部分」用來說明管轄。不確定就選第一項——寫了拿不出來的文件,反而給法院命補正的理由。

Step 02

請求標的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要求載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金額要具體,利息要寫清楚起算日與利率。

未約定利率者,民法第 203 條的法定利率為年息 5%。起算日常見寫法: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催告期滿之翌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寫清楚「何時、因為什麼、金額多少、約定何時還、對方沒還」即可,不必長篇大論,但每一句都要有證物對得上。

Step 03

釋明證物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要求債權人釋明請求。釋明不足者,法院得依第 513 條駁回聲請——這是最常見的被駁回原因。

管轄 聲請費NT$500 異議後補繳 檢核

下方為書狀即時預覽,格式比照君綸法律事務所標準書狀(標楷體 14pt、行距 26pt、A4 邊界 2.5cm)。 拖曳中間那條分隔線可放大或縮小預覽。灰字為尚未填寫的欄位,列印前請補齊。

管轄法院

請先選擇債務人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督促程序由債務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費用試算

督促程序裁判費NT$500
異議後應補繳
強制執行費(8‰)
請求總額(本金+違約金)

支付命令為固定 500 元,不隨金額增減。異議後視為起訴,須按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繳的 500 元可扣抵。

接下來會走哪一條

① 債務人 20 日內異議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須補繳 ,進入訴訟程序。
② 20 日內未異議
取得確定證明書,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
③ 三個月內送達不能
支付命令失效,500 元不退還,須改走起訴或先聲請保全。

送出前檢核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的五項應記載事項,缺一項都可能被駁回。

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②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③ 請求之原因事實
④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⑤ 法院
釋明證物(§511 II)
遞狀四樣:正本(附證物影本)+ 繕本(依債務人人數,1 人 1 份,可不附證物)+ 自留影本(含證物影本,請法院蓋收狀戳後收回)+ 規費 500 元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核心:對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給付請求,債權人可以不經開庭、不必到場,直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出命令,促其清償。它便宜(固定 500 元)、快(通常一個月內核發),是實務上最常被使用的討債途徑之一。

但支付命令也是最容易「白花錢」的程序——寄錯法院、地址不對、釋明不足,都會被駁回或失效,而且規費不退。以下把你在按下送出前該弄清楚的事整理清楚。

支付命令是什麼?什麼情況可以用

簡單說,支付命令是一種「先發命令、後看對方有沒有意見」的簡化程序。法院收到聲請後不會傳喚雙方、不會調查證據,僅就書面審查,認為形式上沒問題就發出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所以它的適用範圍有兩個限制:第一,只能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或代替物,像是要求對方交付特定房屋、辦理過戶、道歉,都不能用支付命令;第二,請求必須明確到法院不必調查就能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這一條有兩個實務上的殺傷點:一是對待給付未履行不能聲請(例如你自己貨還沒交,就不能先要價金);二是不得公示送達——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沒有替代方案。

費用:固定 500 元,不隨金額變動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五、聲請發支付命令。

這一點常被誤解。一般民事起訴的裁判費是按請求金額級距計算,還要加徵;但支付命令是定額 500 元,請求 5 萬元和請求 5,000 萬元一樣是 500 元。

而且要特別注意: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的「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範圍是第 77 條之 13(起訴)、第 77 條之 14、第 77 條之 16(上訴)、第 77 條之 17 第 2 項(再審)、第 77 條之 18(抗告),以及非訟事件法與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並未涵蓋第 77 條之 19。所以支付命令不適用加徵,就是 500 元。

真正要留意的是「異議之後」的錢

債務人一旦異議,程序就從督促程序翻轉為訴訟程序,這時才要按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那一筆是要加徵的。上方工具的「異議後應補繳」欄位已經把加徵算進去,並扣掉已繳的 5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換句話說,500 元不會白花,會被算進訴訟費用裡。但你要事先知道:如果對方異議,你可能要再拿出數千到數萬元不等的裁判費。這是很多人沒預期到的一筆錢。

管轄:專屬管轄,寄錯就重來

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督促程序,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實務上就是債務人的住所地(自然人)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的地方法院。這是專屬管轄,不能用契約約定改到別的法院,也不能因為你人在台北就向台北地院聲請。

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會裁定駁回,已繳的 500 元不予退還,必須重新聲請、重新繳費。上方工具已內建全國地方法院的轄區對照,其中幾個最容易搞錯的:

常見誤區正確管轄法院
臺北市大同區、士林、北投、內湖、南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不是臺北地院)
新北市汐止、淡水、八里、三芝、石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市瑞芳、貢寮、平溪、雙溪、金山、萬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高雄市楠梓、左營、岡山、旗山等 26 區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不是高雄地院)

五項法定應記載事項

支付命令聲請狀要寫什麼,法律有明文: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
同條第 2 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第 2 項的「釋明」是 104 年修法新增的,也是現在最常被駁回的關卡。以前只要寫得出來就會發,現在要附證物

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其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釋明要附到什麼程度

釋明不需要達到「證明」的程度,但要讓法院「大致相信」這筆債權存在。實務上常見的配套:

只有 LINE 對話而沒有任何書面或金流佐證時,被駁回的風險相當高。

遞狀前:繕本準備重點

聲請狀印好之後不是直接送出去就好。督促程序要送達債務人,法院需要一份給債務人的繕本,這是遞狀時最常被櫃檯退回補正的環節。

遞狀當天要帶的東西一共四樣:

那份自留影本很多人會漏掉。法院蓋了收狀戳的影本,是你「什麼時候遞了什麼」的唯一憑證——之後查進度、爭執遞狀日期或補正時都用得到,不要嫌麻煩。

證物的準備原則可參考司法院非訟中心說明。各法院對繕本與證物的要求略有差異,遞狀前打一通電話問承辦股別,比事後補正省時。

兩個致命期限:20 日與 3 個月

債務人的 20 日異議期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注意「不附理由」四個字——債務人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寄一張紙寫「我有異議」就生效。這也是支付命令最大的弱點:它擋不住有心抗爭的債務人。所以支付命令適合的是「對方理虧但拖著不還」,不適合「雙方對債權存否本來就有爭執」。

你的 3 個月送達期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配合第 509 條不得公示送達,這代表地址是整個程序的生死線。寄到舊地址、寄到公司登記地但公司已經廢止營業,三個月一到就失效,500 元不退。

因此聲請前務必確認地址來源:自然人以戶籍謄本為準(債權人可依強制執行或訴訟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法人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準。

未異議之後:確定證明書與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取得執行名義後的標準流程是: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 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 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執行標的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按金額約 8‰ 徵收(上方工具已試算)。若執行無效果,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持以聲請執行,並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 vs. 本票裁定 vs. 直接起訴

比較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起訴
費用固定 500 元按票面金額(非訟費用)按金額級距+加徵
前提金錢等一定數量之請求手上要有本票正本無特別限制
對方能否輕易擋下20 日內不附理由異議即失效須另訴確認債權不存在
適合情境對方理虧、預期不會爭執已簽本票的借貸爭議大、金額高

如果債務人當初有簽本票,本票裁定通常比支付命令穩,因為債務人不能只用一張異議狀推翻,必須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果雙方對債權本身就有爭執(例如工程有瑕疵、貨有問題),與其花 500 元換一張必然被異議的支付命令,不如直接評估起訴或聲請調解。

最常見的五個錯誤

  1. 寄錯法院:專屬管轄,駁回且規費不退。台北市大同區屬士林地院、高雄 26 區屬橋頭地院,是最常見的兩個坑。
  2. 地址用聯絡地址而非戶籍地:三個月送達不能即失效,且不得公示送達。
  3. 釋明不足:只寫事實、不附證物,或證物與主張對不上。
  4. 利息起算日寫錯或漏寫:常見是漏寫或寫成「起訴日」,實務上多從約定清償日之翌日或催告期滿之翌日起算。
  5. 誤以為 500 元包到底:對方一異議就要補繳裁判費,事前沒評估,案子做到一半才發現預算不夠。

常見問題

支付命令的繕本要準備幾份?要附證物嗎?

遞狀當天要帶四樣:正本 1 份(附全部證物影本)、繕本依債務人人數(1 人 1 份,通常可不附證物影本)、自留影本 1 份(含證物影本,請法院蓋收狀戳後收回當憑證)、規費 500 元。詳見上方「遞狀前:繕本準備重點」。

多個債務人,裁判費要按人數乘嗎?

實務上不是按人頭計算。只要屬於同一件聲請事件、債權債務關係源於同一原因事實,且在法律上為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就不會因為當事人一方有多人而分別計算裁判費。但繕本份數要記得依債務人人數準備:債務人 1 人備 1 份繕本,2 人備 2 份。

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時效問題嗎?

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延長為 5 年。取得債權憑證後,每次聲請執行都會中斷時效,所以要記得在 5 年內再次聲請執行,否則可能罹於時效。

可以線上聲請支付命令嗎?

司法院設有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原本僅開放金融機構及電信事業使用。司法院於 115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改由司法院視需求指定適用對象,並自 6 月 3 日起擴大至公法人、行政法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及學校財團法人等。不屬於指定對象者,仍須以紙本向法院遞狀。

債務人異議後,我可以撤回嗎?

可以。異議後視為起訴,此時仍可依民事訴訟法關於撤回起訴的規定處理。但要留意撤回的效果與費用負擔,以及是否影響時效中斷,建議先諮詢後再決定。

這個產生器產出的聲請狀可以直接送法院嗎?

可以列印後簽名蓋章遞送。正本附上勾選的證物影本,另依債務人人數準備繕本(1 人 1 份,可不附證物),再自留一份含證物影本的影本請法院蓋收狀戳,向工具判定的管轄法院遞狀並繳納 500 元。若金額較大、債權關係較複雜,或預期對方會異議,建議先由律師確認請求標的的寫法與釋明是否充分。

擔心對方一異議,500 元就白花了?

支付命令適不適合你的案子,關鍵在「對方會不會爭執」。若債權金額較大、對造已委任律師,或你手上的證據只有對話紀錄,讓陳盈君律師先評估該走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還是直接起訴,再決定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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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構成委任關係。工具產出之文件僅供整理與參考,實際遞狀前請自行核對當事人資料、管轄法院與證物。管轄區域、裁判費率及費用提高徵收標準如有修正,以司法院及各法院公告為準;本工具之費用試算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轄區另有規定。支付命令涉及之管轄、送達、釋明、時效等,常因個案事實而有不同結果,實際作法請以現行法令與專業律師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