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入債權資料,自動判斷專屬管轄法院、試算裁判費與債務人異議後的補繳金額,並產出可直接列印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完全免費、免註冊、免等待,開啟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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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是專屬管轄,以債務人的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決定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地址請以戶籍謄本或公司登記資料為準。
填了送達代收人,法院文書會寄到這個地址。事務所受任時通常填律師事務所地址。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要求載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金額要具體,利息要寫清楚起算日與利率。
這裡填的字會直接寫進書狀「參、請求之原因事實」的第一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共計新臺幣 ×× 元。
未約定利率者,民法第 203 條的法定利率為年息 5%。起算日常見寫法: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催告期滿之翌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寫清楚「何時、因為什麼、金額多少、約定何時還、對方沒還」即可,不必長篇大論,但每一句都要有證物對得上。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要求債權人釋明請求。釋明不足者,法院得依第 513 條駁回聲請——這是最常見的被駁回原因。
下方為書狀即時預覽,格式比照君綸法律事務所標準書狀(標楷體 14pt、行距 26pt、A4 邊界 2.5cm)。 拖曳中間那條分隔線可放大或縮小預覽。灰字為尚未填寫的欄位,列印前請補齊。
支付命令為固定 500 元,不隨金額增減。異議後視為起訴,須按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已繳的 500 元可扣抵。
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1 項的五項應記載事項,缺一項都可能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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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的核心:對於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給付請求,債權人可以不經開庭、不必到場,直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出命令,促其清償。它便宜(固定 500 元)、快(通常一個月內核發),是實務上最常被使用的討債途徑之一。
但支付命令也是最容易「白花錢」的程序——寄錯法院、地址不對、釋明不足,都會被駁回或失效,而且規費不退。以下把你在按下送出前該弄清楚的事整理清楚。
簡單說,支付命令是一種「先發命令、後看對方有沒有意見」的簡化程序。法院收到聲請後不會傳喚雙方、不會調查證據,僅就書面審查,認為形式上沒問題就發出命令。
所以它的適用範圍有兩個限制:第一,只能請求「一定數量」的金錢或代替物,像是要求對方交付特定房屋、辦理過戶、道歉,都不能用支付命令;第二,請求必須明確到法院不必調查就能判斷。
這一條有兩個實務上的殺傷點:一是對待給付未履行不能聲請(例如你自己貨還沒交,就不能先要價金);二是不得公示送達——找不到人就是找不到人,沒有替代方案。
這一點常被誤解。一般民事起訴的裁判費是按請求金額級距計算,還要加徵;但支付命令是定額 500 元,請求 5 萬元和請求 5,000 萬元一樣是 500 元。
而且要特別注意: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的「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範圍是第 77 條之 13(起訴)、第 77 條之 14、第 77 條之 16(上訴)、第 77 條之 17 第 2 項(再審)、第 77 條之 18(抗告),以及非訟事件法與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並未涵蓋第 77 條之 19。所以支付命令不適用加徵,就是 500 元。
債務人一旦異議,程序就從督促程序翻轉為訴訟程序,這時才要按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而那一筆是要加徵的。上方工具的「異議後應補繳」欄位已經把加徵算進去,並扣掉已繳的 500 元。
換句話說,500 元不會白花,會被算進訴訟費用裡。但你要事先知道:如果對方異議,你可能要再拿出數千到數萬元不等的裁判費。這是很多人沒預期到的一筆錢。
實務上就是債務人的住所地(自然人)或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的地方法院。這是專屬管轄,不能用契約約定改到別的法院,也不能因為你人在台北就向台北地院聲請。
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法院會裁定駁回,已繳的 500 元不予退還,必須重新聲請、重新繳費。上方工具已內建全國地方法院的轄區對照,其中幾個最容易搞錯的:
| 常見誤區 | 正確管轄法院 |
|---|---|
| 臺北市大同區、士林、北投、內湖、南港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不是臺北地院) |
| 新北市汐止、淡水、八里、三芝、石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新北市瑞芳、貢寮、平溪、雙溪、金山、萬里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高雄市楠梓、左營、岡山、旗山等 26 區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不是高雄地院) |
支付命令聲請狀要寫什麼,法律有明文:
第 2 項的「釋明」是 104 年修法新增的,也是現在最常被駁回的關卡。以前只要寫得出來就會發,現在要附證物。
釋明不需要達到「證明」的程度,但要讓法院「大致相信」這筆債權存在。實務上常見的配套:
只有 LINE 對話而沒有任何書面或金流佐證時,被駁回的風險相當高。
聲請狀印好之後不是直接送出去就好。督促程序要送達債務人,法院需要一份給債務人的繕本,這是遞狀時最常被櫃檯退回補正的環節。
遞狀當天要帶的東西一共四樣:
那份自留影本很多人會漏掉。法院蓋了收狀戳的影本,是你「什麼時候遞了什麼」的唯一憑證——之後查進度、爭執遞狀日期或補正時都用得到,不要嫌麻煩。
證物的準備原則可參考司法院非訟中心說明。各法院對繕本與證物的要求略有差異,遞狀前打一通電話問承辦股別,比事後補正省時。
注意「不附理由」四個字——債務人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寄一張紙寫「我有異議」就生效。這也是支付命令最大的弱點:它擋不住有心抗爭的債務人。所以支付命令適合的是「對方理虧但拖著不還」,不適合「雙方對債權存否本來就有爭執」。
配合第 509 條不得公示送達,這代表地址是整個程序的生死線。寄到舊地址、寄到公司登記地但公司已經廢止營業,三個月一到就失效,500 元不退。
因此聲請前務必確認地址來源:自然人以戶籍謄本為準(債權人可依強制執行或訴訟需要向戶政機關申請),法人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準。
取得執行名義後的標準流程是: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 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 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執行標的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按金額約 8‰ 徵收(上方工具已試算)。若執行無效果,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持以聲請執行,並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 比較 | 支付命令 | 本票裁定 | 起訴 |
|---|---|---|---|
| 費用 | 固定 500 元 | 按票面金額(非訟費用) | 按金額級距+加徵 |
| 前提 | 金錢等一定數量之請求 | 手上要有本票正本 | 無特別限制 |
| 對方能否輕易擋下 | 20 日內不附理由異議即失效 | 須另訴確認債權不存在 | — |
| 適合情境 | 對方理虧、預期不會爭執 | 已簽本票的借貸 | 爭議大、金額高 |
如果債務人當初有簽本票,本票裁定通常比支付命令穩,因為債務人不能只用一張異議狀推翻,必須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果雙方對債權本身就有爭執(例如工程有瑕疵、貨有問題),與其花 500 元換一張必然被異議的支付命令,不如直接評估起訴或聲請調解。
遞狀當天要帶四樣:正本 1 份(附全部證物影本)、繕本依債務人人數(1 人 1 份,通常可不附證物影本)、自留影本 1 份(含證物影本,請法院蓋收狀戳後收回當憑證)、規費 500 元。詳見上方「遞狀前:繕本準備重點」。
實務上不是按人頭計算。只要屬於同一件聲請事件、債權債務關係源於同一原因事實,且在法律上為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就不會因為當事人一方有多人而分別計算裁判費。但繕本份數要記得依債務人人數準備:債務人 1 人備 1 份繕本,2 人備 2 份。
支付命令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延長為 5 年。取得債權憑證後,每次聲請執行都會中斷時效,所以要記得在 5 年內再次聲請執行,否則可能罹於時效。
司法院設有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原本僅開放金融機構及電信事業使用。司法院於 115 年 6 月 1 日修正發布「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2 條,改由司法院視需求指定適用對象,並自 6 月 3 日起擴大至公法人、行政法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及學校財團法人等。不屬於指定對象者,仍須以紙本向法院遞狀。
可以。異議後視為起訴,此時仍可依民事訴訟法關於撤回起訴的規定處理。但要留意撤回的效果與費用負擔,以及是否影響時效中斷,建議先諮詢後再決定。
可以列印後簽名蓋章遞送。正本附上勾選的證物影本,另依債務人人數準備繕本(1 人 1 份,可不附證物),再自留一份含證物影本的影本請法院蓋收狀戳,向工具判定的管轄法院遞狀並繳納 500 元。若金額較大、債權關係較複雜,或預期對方會異議,建議先由律師確認請求標的的寫法與釋明是否充分。
支付命令適不適合你的案子,關鍵在「對方會不會爭執」。若債權金額較大、對造已委任律師,或你手上的證據只有對話紀錄,讓陳盈君律師先評估該走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還是直接起訴,再決定投入。
LINE 預約諮詢 ▸本頁內容為一般法律資訊整理,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構成委任關係。工具產出之文件僅供整理與參考,實際遞狀前請自行核對當事人資料、管轄法院與證物。管轄區域、裁判費率及費用提高徵收標準如有修正,以司法院及各法院公告為準;本工具之費用試算依臺灣高等法院轄區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轄區另有規定。支付命令涉及之管轄、送達、釋明、時效等,常因個案事實而有不同結果,實際作法請以現行法令與專業律師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