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做了六年業務,離職前一週,把幾個常用的報價檔案和客戶聯絡資料寄到自己的私人信箱。他覺得那些客戶本來就是自己一家一家跑出來的,帶走不算過分。三個月後,他在新公司收到警方通知,案由是違反營業秘密法。

同樣一件事,坐在對面的老闆想的是另一回事:公司花了六年養這個業務、付了六年薪水,客戶資料一夕之間被搬到競爭對手手上。

這篇文章要談的是:什麼樣的資料才真的受法律保護、告得成與告不成的分界在哪、公司該怎麼蒐證,以及被指控的一方有哪些答辯空間。無論您站在哪一邊,理解對方的攻防點都很重要。文末也有諮詢管道可以參考。

一、客戶名單算不算「營業秘密」?先過 3 大要件這一關

這是整件事的勝負手。不是公司說是機密就是機密,法律有明確的三個要件,缺一不可。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白話翻成三個問題:

  1. 秘密性——這份資料是不是同業隨便查就查得到?
  2. 經濟價值——它是不是因為別人不知道,所以才值錢?
  3. 合理保密措施——公司自己有沒有把它當機密在管?

(一)「客戶名單」本身,常常過不了第一關

這是實務上最多公司踩空的地方。單純的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聯絡窗口,如果透過電話訪查、市場調查、公開資訊就查得到,通常會被認為不具秘密性,不是營業秘密。

真正可能受保護的,是經過整理分析、含有非公開資訊的版本:例如各客戶的實際成交價、折讓條件、付款週期、採購偏好、內部決策鏈、歷次議價紀錄。差別在於有沒有加上公司投入的心力與判斷。

這一點對雙方都很關鍵。公司主張時,要具體指出「這份名單裡哪些欄位不是外面查得到的」;被告答辯時,則可以逐欄檢視,主張其中多數為公開可得資訊或個人長期累積的人脈。

(二)「合理保密措施」是公司最常輸掉的一關

沒有做保密措施,再機密的東西法律也不保護。實務上會看的包括:

  1. 有沒有簽署保密協議或在勞動契約中訂有保密條款。
  2. 檔案有沒有分級、標示「機密」「限閱」。
  3. 系統有沒有權限控管,是不是全公司都能開。
  4. 有沒有限制外接儲存裝置、轉寄外部信箱。
  5. 離職程序中有沒有要求返還、刪除並簽署確認書。

從我們承辦過的案件來看,案子告不成的原因,往往不是員工沒帶走,而是公司證明不了自己有在保護它。 一份放在全公司共用資料夾、沒有任何權限設定的檔案,要主張是營業秘密會相當吃力。

二、真的成立的話,刑責有多重?

很多人以為這只是民事糾紛,其實營業秘密法有獨立的刑責規定,而且不輕。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請特別注意第三款。經公司通知後仍不刪除、不銷毀,本身就是獨立的處罰事由——這代表就算當初取得的過程沒問題,收到通知後放著不處理,風險依然存在。

幾個實務上必須知道的重點:

  • 第 13 條之 1 是告訴乃論,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公司拖太久才決定提告,可能已經逾期。
  •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的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依同法第 13 條之 2 加重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且屬非告訴乃論。
  • 依同法第 13 條之 4,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罪時,新東家也可能被科以罰金,除非能證明已盡力防止。

最後一點特別值得挖角方注意:接收帶著前東家資料來報到的員工,公司自己也可能被拖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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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沒簽保密協議,公司就完全告不成嗎?

不一定。保密協議是重要的「合理保密措施」證據,但不是唯一途徑,實務上還可能併同主張:

  1.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員工大量下載、複製後刪除紀錄的行為,常會被一併評價。
  2. 刑法第 317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者。
  3. 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4. 民事:依營業秘密法請求損害賠償,或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請求違約金。

不過必須誠實說:沒有保密措施的案件,難度會高很多。與其事後補救,不如在制度面先做好。

(一)競業禁止不等於營業秘密

這是另一個常見混淆。競業禁止條款受勞動基準法規範,有嚴格的有效要件(包括合理補償、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限制等)。競業禁止約定無效,不代表營業秘密不受保護;反過來也一樣。 兩者是獨立的請求基礎,實務上常會一併主張,但要分開論述。

四、公司要告,該先做哪 5 件事?

  1. 立即保全數位證據:離職前的登入紀錄、檔案存取紀錄、USB 掛載紀錄、寄件備份、雲端上傳記錄。不要自行操作當事人使用過的電腦,避免破壞或被質疑證據完整性。
  2. 明確指出被侵害的具體資訊:是哪一份檔案、哪些欄位、為什麼不是公開可得。愈具體,案子愈站得住。
  3. 整理保密措施的證明文件:契約、工作規則、權限設定截圖、教育訓練紀錄、離職簽署文件。
  4. 依第 13 條之 1 第 3 款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刪除、銷毀並回覆確認。這一步同時是止損,也是取證。
  5. 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並評估刑事、民事要如何搭配。

五、被指控的一方,有哪些答辯空間?

站在被告的位置,方向剛好相反,但同樣要具體:

  1. 爭執三要件:主張資料不具秘密性(同業可得)、無經濟價值,或公司根本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2. 爭執主觀意圖:第 13 條之 1 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所有人之利益」。單純備份工作紀錄、未曾使用或洩漏,與帶去新公司開發客戶,評價完全不同。
  3. 釐清「個人經驗」與「公司資產」的界線:業務長年累積的人脈、對產業的理解,原則上屬於個人職業能力,不因離職而歸公司所有。
  4. 收到通知後立即刪除並留存紀錄,避免落入第三款的獨立處罰事由。
  5. 告訴期間、告訴權人是否適格等程序事項,也應一併檢視。

實務上,這類案件的勝負常常不在「有沒有帶走」,而在「帶走的東西到底是不是營業秘密」以及「主觀上想做什麼」。 這也是為什麼第一時間的說明與應對特別關鍵——偵查中隨口一句「我想說之後可能用得到」,在法庭上的份量遠比想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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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師結語

營業秘密案件是刑事與智慧財產交會的地帶:它需要刑事辯護的攻防經驗,也需要對數位證據、資訊管理制度的理解。同樣一份客戶名單,在有無保密措施、有無實際使用、資訊是否經過加值整理的不同情境下,結果可能是不起訴,也可能是數年有期徒刑。

我們事務所同時處理企業端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建置與刑事告訴,以及個人端的偵查辯護。在數位證據的檢視與主觀意圖的攻防上,我們會協助當事人在偵查初期就把事實與時序整理清楚,而不是等到起訴後才回頭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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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案例情節已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具體案件之認定請以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