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花了一個週末,用生成式 AI 把公司的年度提案做成一份簡報。上線後成效很好,主管拿去投標、放進官網,還改成公司的制式範本。半年後他離職,想把這份簡報放進自己的作品集,卻收到公司來信:那是公司的著作,不得使用。
他愣住了:「明明是我做的,而且大部分是 AI 生出來的,怎麼會變成公司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期針對這個問題表示了看法。這篇文章要談的是:AI 協助完成的作品到底受不受保護、公司與員工誰是著作人、誰享有著作財產權,以及在契約上該怎麼先講清楚。文末也有諮詢管道可以參考。
一、用 AI 做出來的東西,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一)關鍵不是「有沒有用 AI」,而是「人有沒有投入創意」
這是整件事的起點。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人類的創作,所以判斷標準不在於您用了什麼工具,而在於這份成果裡有沒有屬於人的創意投入。
依智慧財產局的見解,如果只是把生成式 AI 當成輔助工具,創作者本身仍有投入創意,而且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的要件,那麼就其投入創意的部分,仍有可能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反過來說,如果只是輸入一句指令、原封不動採用 AI 產出的結果,人的創意投入趨近於零,這部分通常就難以主張著作權。
實務上要注意的是「就投入創意的部分」這幾個字。 一份 AI 協助完成的簡報,受保護的往往不是整份檔案,而是您在架構安排、內容取捨、圖文編排上真正下過判斷的地方。這也代表:保留您的修改過程、草稿版本與指令紀錄,日後會是有用的證據。
(二)AI 是工具,不是著作人
再強調一次,著作人只能是人。AI 不會成為著作人,也不會因為「大部分是 AI 做的」就讓這份成果變成無主之物——真正該問的是,這裡面屬於人的那部分,歸誰。
二、那份簡報是我做的,為什麼變成公司的?
這就要看它是不是「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 11 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白話說,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 著作人是員工——所以姓名表示權、不當變更禁止權等著作人格權留在員工身上。
- 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以重製、公開傳輸、改作、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在公司手上。
這就是文章開頭那位當事人遇到的情況:他確實是著作人,但能不能把簡報拿去用,取決於著作財產權在誰手上。
(一)什麼叫「職務上完成」?跟上班時間、地點沒有必然關係
很多人以為「我是週末在家做的,就不算職務上」。這個理解並不正確。
依智慧財產局的說明,所謂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為任職單位業務或經指定完成的工作;這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必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與完成的時間、地點並沒有必然關係。
所以真正該問的是三件事:這份工作是不是您職務範圍內的事?是不是主管指派的?成果是不是為了單位業務而做?只要答案偏向肯定,即使是深夜在家用自己的電腦完成,仍可能被認定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二)不屬於職務上完成的,權利從完成時就是您的
著作權法第 10 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如果那份簡報跟您的職務無關、也不是公司指派——例如您自己進修用、投稿用的作品——那麼在創作完成的當下,著作權就已經是您的,公司要使用必須另行取得授權。
三、公司找外部接案的人做,結果會一樣嗎?
不一樣,而且方向剛好相反。 這是很多雇主與接案者都會踩到的地雷。
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差別整理如下:
- 僱傭關係(員工):沒約定 → 著作人是員工,著作財產權歸公司。
- 出資聘人(接案、承攬):沒約定 → 著作人是受聘人,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出資人只是「得利用」該著作。
請特別注意最後那四個字。「得利用」不等於擁有——出資人可以在出資目的範圍內使用,但要把它再授權給第三人、拿去改作或主張獨占,依法就未必站得住腳。
實務上,許多公司以為「我付錢了,東西當然是我的」,結果在準備上市、募資或處理侵權爭議時,才發現自己手上的素材權利鏈是斷的。 這類問題在事後幾乎只能回頭找原作者補簽,議價地位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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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簡報裡放網路上抓的圖,會侵權嗎?
這是另一個高頻風險,而且很多人完全沒有意識到。
把他人的圖片放進簡報,已經涉及「重製」;如果再把簡報上傳到網站、雲端公開連結或社群平台,又涉及「公開傳輸」。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5 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否則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才屬合法利用。
幾個實務上的提醒:
- 「我有標註出處」不等於合理使用。標示來源是尊重著作人格權的做法,但不會因此免除取得授權的義務。
- 內部教育訓練用 ≠ 一定合理使用。合理使用要綜合判斷利用目的、著作性質、利用比例與對市場的影響,不是套公式。
- AI 生成的圖片也要留意。生成結果若與既有著作高度近似,仍可能有爭議;另外各家 AI 服務的使用條款對商業利用的規範不一,商用前建議先確認。
最保險的做法是使用有明確授權的圖庫,並保留授權證明。
五、想避免爭議,契約裡該先講清楚什麼?
以上所有規定都有一個共同點:都可以用契約推翻。法律給的是「沒有約定時」的預設值,而預設值往往不是雙方真正想要的結果。
無論您站在公司或個人的位置,以下四點建議在合作開始前就寫進契約或工作規則:
- 明確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兩者要分開寫,不要只寫一句「成果歸公司所有」。
- 界定職務範圍,把「經指定完成之工作」的認定方式寫清楚,避免日後爭執週末的創作算不算職務上。
- 約定 AI 工具的使用規範,包含可否使用、輸入公司資料的界線,以及成果的權利歸屬與揭露義務。
- 處理離職後的使用範圍,例如員工可否將成果放進作品集、可否揭露到什麼程度,事先講明白對雙方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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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師結語
生成式 AI 進入職場的速度,遠遠超過多數公司更新工作規則與契約範本的速度。同樣一份用 AI 完成的簡報,在僱傭與承攬兩種關係下的權利歸屬完全相反;而是不是「職務上完成」,又要回到工作性質做實質認定,不是看在哪裡、幾點做的。這些判斷都必須放進個案的事實與文件裡看。
我們事務所協助企業檢視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款與工作規則,也處理個人在受雇、接案關係中的權利保障。在 AI 工具日益普及的情況下,我們會協助客戶把「權利歸屬」「使用範圍」「離職後處理」這三件事在合作開始前就寫清楚,而不是等到爭議發生才回頭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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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函釋見解及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整理之一般法律資訊,非針對個案之法律意見。函釋見解不拘束法院,具體案件之認定請以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