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接了一間住宅的設計案,平面配置、立面、水電與收納細部,前後改了七版。業主收到完整圖說之後,說要再想想。三個月後,他在社群上看到那間房子完工的照片——櫃體比例、動線、天花造型,幾乎就是他第五版的圖,施工的是另一家工班。

他很清楚圖是自己畫的,卻不確定自己還剩下什麼權利。

這是設計產業裡極常見、卻極少被寫清楚的爭議。這篇文章要談的是:設計圖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權利到底在誰手上、照圖施工算不算侵權,以及在契約裡該先寫下什麼。文末也有諮詢管道可以參考。

一、設計圖受著作權保護嗎?先分清楚兩種著作

答案是通常受保護,但歸類到哪一種著作,會直接影響您能主張什麼

依著作權法第 5 條及主管機關公告的著作內容例示,與設計有關的主要有兩類:

  •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建築著作。
  •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圖形著作。

實務上,建築師的建築設計圖多歸入建築著作;而許多室內設計圖說、施工大樣、傢俱細部圖,則常被認為屬於圖形著作。

另外要提醒:著作權保護的是表達,不是概念。單純的空間配置想法、風格構想、機能需求,難以獨占;真正受保護的,是您具體畫出來的那份圖面表達。這也是為什麼「他抄我的概念」通常比「他複製我的圖」難主張。

二、最關鍵的一題:照圖施工,算不算侵權?

這是整篇文章最需要小心的地方,因為兩種著作的答案可能不一樣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請注意最後那一句。依建築設計圖建造建築物,法律明文把它當作「重製」——所以拿建築設計圖去蓋房子,未經授權原則上會構成侵害重製權。

但如果被認定為圖形著作,情況就不同了。依實務與主管機關的一貫見解,按照圖形著作所標示的尺寸、結構去製作立體物,性質上是「實施」而非「重製」,不在著作權法規範範圍內。也就是說,單純照著一份被認定為圖形著作的施工圖做出成品,未必能以侵害著作權相繩。

這個區別對室內設計師特別重要,而且實務上仍有爭議、須視個案認定。 所以我的建議是:

不要把主張的重心押在「他照我的圖施工」,而要放在「我的圖被複製了」。

業主把您的圖說影印、轉檔、以通訊軟體傳送給第三方工班,這個「複製與傳送」的行為本身,就是相對明確的重製(甚至公開傳輸)。這條路的證明門檻,通常比爭執立體成品是否構成重製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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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是我畫的,著作權為什麼可能不在我手上?

這是第二個常被誤解的重點。設計師受業主委託完成設計,在法律上多屬「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

著作權法第 12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拆成三段來看:

  1. 沒有特別約定時,著作人是設計師——這對設計師相對有利。
  2. 沒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著作財產權也歸設計師
  3. 但業主「得利用」該著作——這五個字,就是爭議的核心。

(一)「得利用」到底可以用到哪裡?

法律沒有給出清楚的界線,實務上會依出資的目的與契約的具體約定來判斷。一般認為,業主可以在當初出資的目的範圍內使用該設計;但拿去用在別的案場、重複套用到多戶、公開發表或再授權給第三人,就未必在範圍內。

所以文章開頭那個情境的關鍵問題其實是:業主找別家工班施工,是不是仍在「出資目的範圍內」? 如果當初的委託就是「設計+監造+施工」一包,而業主僅取走設計圖另找施工,爭議點會落在契約履行與報酬;如果契約本來就只買設計服務,則業主用該設計蓋自己這一間房子,可能落在得利用的範圍內。

這也是為什麼設計圖爭議極少能單靠著作權法解決,幾乎都要回到契約怎麼寫。

(二)如果是受雇的設計師呢?

那就適用另一條規則: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未特別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所以在設計公司任職的設計師,離職時想把案子的圖說帶走或放進作品集,務必先確認公司的規定與契約條款。這一點我們在另一篇文章裡有更完整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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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契約裡一定要先寫清楚的 4 件事

既然結果幾乎由契約決定,以下四點請在簽約前就談好,事後幾乎沒有補救空間。

  1. 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的歸屬要分開約定。只寫「成果歸業主所有」過於籠統,建議明確記載著作人為何方、著作財產權歸屬,以及是否為專屬授權。
  2. 界定業主的利用範圍:限於本案場、不得用於其他案件、不得再授權第三人、不得刪除設計者標示。若允許轉交第三方施工,也應明文約定條件。
  3. 把付款與交付綁在一起:約定設計費未全額付清前,僅提供有浮水印或低解析度的圖說,尾款結清後才交付完整可施工檔案。這是設計產業最有效的自保條款,遠比事後訴訟實際。
  4. 約定違約金與作品發表權:未經授權轉交他人施工時的違約金計算方式,以及設計師是否有權將作品用於作品集、參賽、宣傳。

另外提醒,圖說交付時盡量保留完整的版本紀錄、傳送紀錄與往來訊息。設計爭議的勝負,往往取決於誰能證明哪一版在什麼時間交給了誰。

五、律師結語

設計圖爭議橫跨著作權法與契約法,而且結果高度取決於幾個細節:圖說被歸類為哪一種著作、當初的委託範圍寫得多具體、業主取得的是所有權還是利用權、以及有沒有實際的重製行為可以證明。同樣是「業主拿我的圖找別人施工」,有人能請求損害賠償,有人只能主張違約,也有人因為契約寫得太寬而幾乎無從主張。

我們事務所處理設計、工程與不動產相關的契約審閱與爭議,對設計服務契約中的著作權條款、付款與交付節點、違約金設計都有實際經驗;必要時也協助設計師或業主在爭議發生後蒐集並固定證據。

如果您正在草擬設計服務契約,或已經發生圖說被轉用的情況,契約簽訂前的一次諮詢,價值通常遠高於事後的一場訴訟。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與我們聯繫。

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案例情節已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圖形著作與建築著作之區分及利用範圍,實務上仍因個案而異,具體案件請洽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