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影片,五條罪
二〇二六年五月,藝人之子孫安佐在社群平台上傳自製噴火裝置的測試影片,火焰在北投河堤旁噴射數公尺。兩天後警方執行搜索,在住處查獲噴火裝置、模擬槍,以及一把疑似具殺傷力的改造散彈槍。
士林地檢署以五項罪名聲請羈押禁見:恐嚇公眾罪、放火未遂、以他法致生公共危險、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持有公告查禁模擬槍。法院裁准,羈押兩個月。
關鍵在那把槍
多數人的注意力放在噴火影片,但真正決定刑度的是那把改造散彈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殺傷力的槍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自行製造,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這不是罰錢了事的輕罪。五年以上的刑度意味著即使認罪協商,也幾乎不可能緩刑。案件的分水嶺在於鑑定結果——槍管是否貫通、動能是否超過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一旦確認具殺傷力,刑度就從五年起跳。
「不知道違法」救不了你
孫安佐到案時表示零件全部網購、製作方法上網自學,不知道這樣違法。但在刑法上,對法律的不知情並不免責。更何況他在二〇一八年就曾因恐怖威脅罪在美國被判刑遣返,二〇二四年又因攜帶火槍在台北鬧區遭偵辦,當時僅因鑑定結果未達殺傷力標準而獲不起訴。
法院這次裁定羈押的理由之一,正是「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前科與行為模式會成為法官評估羈押必要性的重要依據。一個人可以犯一次錯,但同樣的錯犯第三次,法律的容忍空間就歸零了。
這個案件教了我們什麼
槍砲條例是台灣刑度最重的法律之一,跟毒品案件並列。很多人覺得「玩具槍」「模型槍」不算什麼,但只要經鑑定具備殺傷力,就直接跳進重刑門檻。網路上能買到零件、查到做法,不代表你有權利去做。在這條紅線面前,好奇心的代價是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