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每個月第二、第四個週末去接孩子,調解筆錄上寫得清清楚楚。但對方總有理由:小孩發燒、臨時要上才藝課、去外婆家了。三個月過去,他一次也沒見到孩子,手機裡只剩下已讀不回的訊息。

很多人以為調解成立、拿到筆錄,事情就結束了。實際上,會面交往真正的難關往往在筆錄成立之後。這篇文章談的就是:當對方持續不讓您看小孩,法律上您可以做什麼、法院會怎麼處理,以及走到最後一步時還有什麼選擇。文末也有諮詢管道可以參考。

一、對方一直找理由不讓我看小孩,法院管得到嗎?

(一)先確認您手上的文件是不是「執行名義」

答案是可以,但前提是您手上要有具執行力的文件。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是:法院的調解筆錄和解筆錄,以及確定裁判。這三種都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打一次官司。

家事事件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簡單說,只要調解或判決裡對「什麼時候、在哪裡、怎麼交接」寫得夠具體,對方不照做,您就可以直接聲請執行。

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反而是筆錄寫得太模糊。像是只寫「得隨時探視」、「雙方協議之時間」,這種寫法在執行階段幾乎沒有用,因為執行法院看不出對方到底違反了什麼。從我們承辦過的案件來看,調解當下多花二十分鐘把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寒暑假與過年怎麼分寫清楚,可以省掉日後一整年的麻煩。

(二)偶爾一次沒接到,跟長期阻撓不一樣

孩子真的發燒、學校臨時活動,這種偶發狀況通常不會被認為是不履行。法院看的是整體的、持續的樣態:是不是每次都有新理由、有沒有事後補行探視、有沒有刻意讓孩子接不到電話、是否搬家後不告知住居所。

建議您從第一次開始就留下紀錄:每次約定的日期、您到場的時間、對方的回覆訊息、通聯紀錄。這些看起來瑣碎的東西,到了法院就是您唯一能講話的證據。

二、聲請家事強制執行要準備什麼?5 個步驟一次看

  1. 整理不履行紀錄:把每一次未能探視的日期、原因、對話截圖,依時間順序做成一份清單。這是整份聲請最重要的部分。
  2. 備齊執行名義正本: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正本,以及確定證明書(裁判才需要)。
  3. 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執行名義、對方違反的具體事實、您請求的執行方法(通常是請求命對方依筆錄履行,並依法處以怠金)。
  4. 向管轄法院遞狀:原則上向債務人住居所地或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法院家事執行處聲請,並繳納執行費。
  5. 配合法院的履行勸告與調查:法院多半會先啟動勸告程序,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可能會訪視。這個階段您的態度會被看在眼裡,務必配合、務必冷靜。
家事事件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說,法院手上除了「處罰」,還有一個先勸再罰的工具。很多人不知道可以單獨聲請履行勸告,其實在關係還沒完全破裂時,這一步的效果往往比直接開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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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會怎麼「強制」?會派人去把小孩抱走嗎?

(一)先勸告,再罰錢:怠金三萬到三十萬

會面交往屬於不可代替的行為——沒有人能代替對方把孩子帶出來交接。這類義務只能用「間接強制」處理,也就是罰錢逼對方就範。

強制執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重點有三個:第一,怠金是繳給國庫,不是給您;第二,罰完之後如果還是不履行,可以一罰再罰;第三,持續惡意不履行到極端的情況,法律上還留有管收這個手段。

(二)為什麼交付子女很少真的動用強制力

法律上,命交付子女的執行名義確實可以用直接強制的方式為之,必要時還能請求警察、社工、學校或醫療單位協助。但實務上,執行法院對此極為謹慎

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規定,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子女之意願、執行之急迫性、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以及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等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先命為勸告。

說得直白一點:法院在意的是孩子,不是誰贏。在孩子面前上演拉扯,對孩子造成的傷害通常大於一次探視的價值,這也是為什麼絕大多數會面交往案件走的都是勸告加怠金這條路。

這一點請您務必先有心理準備。強制執行不是一次解決,它比較像是持續施加壓力的過程——讓對方知道每一次阻撓都有代價。

四、罰錢也沒用,還有別的辦法嗎?

(一)累罰、加重、管收

第一次怠金通常不會頂到上限。若對方繼續不履行,可以再次聲請,金額往往會逐次加重。這些紀錄同時也在累積另一件更重要的東西——對方妨礙親子關係的證據

(二)改定親權:把不履行變成翻盤的理由

這是很多當事人不知道的一步。長期阻撓探視,本身就可能構成改定親權的事由。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更關鍵的是友善父母原則。法院在判斷親權歸屬時,會把「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義務之行為」列為審酌因素之一。也就是說,一方越是刻意阻斷孩子與另一方的連結,在改定親權的程序中反而越站不住腳。

實務上,這才是強制執行真正的價值:每一次聲請、每一份勸告紀錄、每一筆怠金裁定,日後都會成為改定親權時最有力的證據。單看一次執行,效果或許有限;但把它放在整個親權戰略裡看,意義完全不同。

五、律師結語

會面交往的執行案件看似程序單純,實際上牽動的是親權、子女意願、社工訪視與長期舉證的整體布局。同樣是「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有人適合先聲請履行勸告,有人該直接聲請執行累積紀錄,也有人其實應該回頭處理筆錄記載過於模糊的根本問題。這些判斷都要看個案的事實與證據強度。

我們事務所長期處理離婚後的親權與會面交往爭議,從調解階段筆錄用字的設計、不履行紀錄的整理,到強制執行聲請與後續改定親權,都有實際承辦經驗。在證據的累積方式上,我們會協助當事人從第一次被拒絕探視時就開始正確留存,而不是等到關係惡化半年後才回頭補。

如果您正面臨類似狀況,越早開始留下紀錄、越早諮詢,可以選擇的策略越多。歡迎透過下方 LINE 或電話與我們聯繫,讓我們協助您評估案件方向。

本文為法律觀念說明,案例情節已綜合改編,不影射特定個案;具體案件之認定請以個案事證並洽詢律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