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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住戶專有部分之鋁窗非維持建築物安全所必要之構造、亦非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公用物,故於陽台上增設鋁窗即非屬使用執照所禁止之加蓋構造物行為。」所以只要是專有部分(非私人產權、非共有)的陽台,不涉及大樓結構、不涉及消防安全、未增加樓地板面積、符合透空率70%以上、可開啟的活動式鐵鋁窗...只要規約通過就沒有違法疑慮。
至於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限制。」該條規定的是「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換言之,如果是「專有部分」(有私人產權非共有的部分)的陽台,就不是該條款規範的範圍。
作者 陳盈君律師東吳法律系學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碩士。
現任君綸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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