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甲在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後,將其所有之之手機1支遺忘並留置於該處而離去,適某乙隨後進入上址之自動櫃員服務區,見上開手機遺留於自動櫃員機上方,竟萌生貪念,將上開手機取走。俟某甲返回並詢問某乙是否有見到上開手機時,某乙卻否認見到上開手機。
小心拾金問題多
撿之前請三思,除了可能是違禁品外,拾取遺失物在法律上是有歸還的義務。而依法拾得人原則上也可向遺失人請求遺失物三成之報酬。但法律不外乎情理,請求報酬時亦應考量公平正義,而非法定最高十分之三之報酬一定均可主張。
侵占遺失物罪
依照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如果撿到遺失物,切勿把物品長時間放在自己身上,應「立即」交付站務人員或警察、全程錄影保護自己。
花錢和解還是要被判處罰金刑
本案某乙雖最後雖花錢與被害人某甲和解,卻因侵占遺失物罪屬於公訴罪,仍被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拾金不昧不是只有道德上可以獲得讚揚,法律上也有拾金不昧的義務,弄不好變成侵占遺失物罪(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作者 陳盈君律師
東吳法律系學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碩士。
現任君綸法律事務所負責人。
Facebook: 陳盈君律師
LINE: @jclawye